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新华社报道,在19日至20日于广州举行的200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透露,《仲裁法》近期不会修改。
据悉,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中国首部仲裁法。近年来,《仲裁法》的修改成为法律界人士议论颇多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上。
根据《仲裁法》第58条和第70条,中国对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实行“双轨制”原则,对国内仲裁实行实体监督,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实行程序上的监督和审查。国内有学者对这一原则提出看法,认为对国内仲裁裁决涉及实体审查过于苛刻。
报道说,卢云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仲裁法》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制定的,总体上适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内还没有修改《仲裁法》的准备。他认为,中国仲裁机构独立办案,总体情况良好,一些地方仲裁机构遇到的困难是仲裁发展初期难以避免的,不是单凭修改《仲裁法》就能解决问题。
卢云华还谈到,他不赞成现在有些学者提到的“给仲裁机构松绑”的说法,他认为,我国仲裁事业刚刚起步,离不开法院监督,法律制定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个别事件而随意改变。(记者吴俊、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