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上海证券报 浏览量:3082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涉及的各方之间的证券纠纷也越来越多。如委托理财纠纷、承销纠纷,以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等等。在此情况下,积极探索和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设规范稳定的证券市场和发展国民经济将发挥有益的作用。

结合目前我国证券纠纷的现状,有关法律专家建议,仲裁作为解决证券纠纷的一种方式,因其自身的特点及优点应被推广运用。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解机构,将使大量的证券纠纷在诉讼前得以消化,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制度由来已久

仲裁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瑞典,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往往采用各自推荐一名仲裁员共同进行裁决的形式来寻求解决的途径,这种做法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解决经济纠纷的惯用方式。

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介绍,仲裁制度的优势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可以自行约定仲裁机构、地点、时间、选择仲裁员,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第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即第一次裁定就是终审的结果,这就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收费。尤其在投入的费用方面,仲裁费与法院一审所收的诉讼费用基本上一致,但在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都会经过二审,而仲裁只有"一裁终局"一道程序,相对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相加的费用而言,仲裁费用将低于诉讼费用。第三,仲裁结果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第四,仲裁可实行不公开审理,能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严律师还称,最为重要的是,仲裁实行依法独立的原则,仲裁员大都是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专家,不拿国家工资,有利于保持公正和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

我国证券仲裁现状

无疑,在国际证券领域,证券仲裁的发展已经成为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方式。如美国证券仲裁历史证明,在设计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时,有关机构在交易所的章程中规定仲裁体制,从而极大地推进了美国证券仲裁的发展。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仲裁现状如何呢?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联合研究计划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相比之下,证券仲裁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尽管中国证监会曾在1994年10月11日发布通知,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他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也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关于证券纠纷的案件屈指可数,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则更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券业内未形成仲裁的氛围,即市场主体对于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这一有效的方式并不熟悉,因此,在绝大多数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中事先没有仲裁协议的安排。

就此现状,有关法律专家表示,证券仲裁发展缓慢的局面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不能充分利用证券专家的资源,不利于证券纠纷专业化审理的发展需求。同时,也不能适应证券业内按自由意愿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增加了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压力。由于解决争议途径单一,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受案数量,使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承受重负。因此,该专家建议,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应大力开展推进证券仲裁的工作,迅速解脱其"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窘境,让作为仲裁员的专家来协调解决证券纠纷。

完善制度尤为迫切

严义明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纠纷主要通过诉讼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但事实上,仲裁更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效率性的特点,更适合证券纠纷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以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为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打开了大门,且出台了审理程序上的司法解释,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一个案件通过判决结案,这意味着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的渠道还没有完全畅通。鉴于此,有必要尽快开通仲裁机制,让大量的证券纠纷案件都在仲裁环节得到解决,这样既能为投资者找到一条解决证券纠纷的快速通道,又能缓解法院系统审理案件的压力。当然,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一套适合证券纠纷的且行之有效的仲裁机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同样肯定了证券纠纷引入仲裁机制的必要性。她说,在解决证券纠纷时引入仲裁机制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她同时坦言,仲裁更适用于双方是单一当事人的证券纠纷,比如发生在机构与机构之间违约纠纷,又比如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上产生的纠纷等等。而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很难适用仲裁机制。因为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合同违约,而合同违约导致的纠纷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但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基本上没有办法事先约定。当然,侵权发生后,也可通过协商的方式重新约定或签一个协议。

她同时指出,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投资者通常人数众多,而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想要将他们全部召集并与发生侵权行为的对方做出统一约定,从目前的机制看,在实际操作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一套中国证券纠纷的仲裁体制。(上海证券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