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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提供 浏览量:4946

    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称"约定双方",希望促进双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经贸方面的合作。引以注意的是,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都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源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我们确信,今后随着仲裁的广泛使用,它将会成为解决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人、法人之间法律争端的有效工具。同样,在中、哈贸易及其他经济联系方面,包括投资,仲裁也起着重大作用。鉴于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章


l、约定双方同意,相互推荐有关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两国内参与经贸联系和投资活动的人员,在他们的合同中纳入彼此为首选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


2、本合同/协议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分歧或者要求,也包括有关它的执行、终止或废除的解决,除国家法庭外,均可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在发生争议、分歧或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原告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则在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按其制定的有关规则进行仲裁开庭。


在发生争议、分歧或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为哈萨克斯坦自然人或法入,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按其规章进行开庭仲裁。根据本仲裁条款对双方作出的判决是最终结的,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3、根据双方商定,仲裁开庭既可设在双方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了便于出席,也可设在两国的边境城市。


第二章


约定双方合作的目的是发展国际仲裁事业,方法是在本地区内充分利用自己的机构。


第三章


约定双方将相互交换关于仲裁法律方面的必要信息,以及有关国际仲裁机构活动的必要信息。


第四章


约定双方同意其代表进行定期会面,讨论完成本协议问题。


第五章


本协议自签字时刻起生效。


约定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可解除协议,但必须在12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告知另一方。


如果停止执行本协议,双方应在解除协议前,按照本协议规定完成所有已接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停止生效并不触及包括在合同中的协议引文-仲载补充说明的有效性。


本协议于200112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制作并签订,中、俄文原本各有两份。中国克拉玛依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委员会 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高级仲裁院之间在互通信息、执行部分委托事宜的合作协议


为贯彻执行199664日中、吉两国所签订的关于民事法律协助条约,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级仲裁院(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在法律事务、法律协助以及法律信息协助方面进行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约定双方同意在法律信息方面互相给予帮助。途径是提供必要的中、吉两国标准法律文书以及和仲裁有关的相关仲裁机构活动的法律,无偿的用英文和俄文。


第二章


约定双方同意在中国或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举办研讨会,相互交换己形成的法规和仲裁实践经验及其他问题。


第三章


约定双方同意提供必要的地方标准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协调活动。


第四章


约定双方同意协助执行己作出的裁决,协助完成一些委托。


第五章


约定双方同意双方代表举行定期会晤,以便解决和完成本协议有关问题。


第六章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约定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解除协但必须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停止本协议,双方约定在其废除前完成所有以前己接受义务,由此本协议停止生效不能及合同中摘自本协议的关于仲补充说明的有效性。本协议于200112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区乌鲁木齐市制作并签订,中文、俄文原本各有两份。


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吉尔古斯斯坦共和国高级仲裁院


签约人 签约人


关于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两家仲裁机构建立


合作关系的背景和意义


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民事和商事争议的方式,并且具有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加快仲裁业务的国际化进程,为我国及自治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中国仲裁机构大家庭成员之一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前两年就确立了把本会建设成为国际区域性民事、商事仲裁中心的奋斗目标。直至20006月,在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代表团出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两国工商会之际,本会通过新疆贸促会向两国的仲裁机构,就仲裁合作问题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共识,并分别达成了初步意向。之后,本会与两国仲裁机构之间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在不断增进了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过努力,反复磋商,今年9月本会与两国仲裁机构分别就仲裁合作协议内容及相关的具体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述合作意见,最终于200112月在乌鲁木齐,以三方代表签字为标志,以文件形式正式于以确立。


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古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两国仲裁机构合作协议的签订,具有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这是本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一个新的良好的开端,它标志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在加快国际化的进程中,向国际区域性民事、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目标迈出了重要的、实质性的一步。同时,本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古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两国仲裁机构合作关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增进中、哈两国和中、吉两国间法律事务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新疆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发展,并将为国内,尤其是新疆企业拓展中亚市场,进而参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将为新疆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们相信,本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与古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级仲裁院的合作前景是广阔的、光明的,此次活动将载入新疆乃至中国的仲裁史册。


在仲裁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致辞


克拉玛依仰裁委员会名誉主任、克拉玛依市市长、唐健


尊敬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代表阿比克耶维奇.阿依达尔汗先生,尊敬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级仲裁院代表图尔杜科热耶夫・热尔加别克・沙尔舍耶维奇先生,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大力支持下,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级仲裁院,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磋商,就双方之间建立国际仲裁合作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今天在这里,三方仲裁机构的代表就要在合作协议文件上正式签字了,这是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的一件大事,也是克拉玛依市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件喜事。值此重要时刻,我谨代表克拉玛依市政府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向始终关心、支持克拉玛依市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工作的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今天前来出席签字仪式的各位领导和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新疆地处我国西部边睡,历来与中亚各国有着频繁的经济交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特别是前不久我国正式加入WTO


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会更加密切。相应地在经济交往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争议,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仲裁将显示其特有的优势,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吉两国仲裁机构,就合作关系的建立,标志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在加快国际化进程中,向国际区域性民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开创了新疆仲裁事业的新局面。更为重要的是,三方合作将有利于增进中、哈两国和中、古两国法律事务的合作和睦邻友好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特别是自治区与周边国家经贸业务的健康发展,并将为国内尤其是疆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天时、地利、人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吉两国仲裁机构合作的前景光明,但又任重道远。我希望,合作三方在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今后能进一步加深了解,相互切、助,依法、公正、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为我们中、哈、吉三国的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我相信,在我们


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仲裁合作事业一定会兴旺发达!


祝三方合作圆满成功!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


关于聘任外籍仲裁员的决定


经第二届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决定聘任下列人员为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员:


1、伊布拉吉耶夫・玛拉特・阿兹诺维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师委员会


2、阿尔克耶夫・努尔戈马特・合木巴杰克维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信贷银行股份公司


3、阿尔比波夫斯克・瓦列里・马卡特克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属出口公司


4、别列兹别科夫・克・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立大学


5、丘林・弗拉基米尔・伊万诺维奇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级仲裁庭


6、决定聘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阿巴寄诺夫・朱玛为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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