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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860

为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仲裁员依法、公正、亲和、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青岛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对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了对仲裁员考核的内容和方式,量化和细化了仲裁员的奖惩条件和程序。
据介绍,本次修改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管理监督力度,明确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解聘:(一)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金)或者指使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为其牟取私利;(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三)泄露案件秘密;(四)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给仲裁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五)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本会主任指定从事仲裁工作;(六)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培训;(七)不按照本会《仲裁庭案件审理程序》等规定履行职责;(八)不执行本会全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九)其他应当予以惩戒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仲裁员被两次通报批评的予以解聘。”
青岛仲裁委员会将向全社会公开这一办法,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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