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言 浏览量:2373
贸仲将实施新规则和新一届仲裁员名册
据悉,贸仲已完成了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新仲裁规则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对仲裁程序有了很大改进,一些改革在国内属首创性质。本网将进一步对贸仲新规则进行介绍。贸仲新一届仲裁员扩大了仲裁员队伍,吸收了新鲜血液,同时,贸仲也再一次祭出解聘仲裁员大旗,解聘了一些违反仲裁员行为守则、不能做到独立公正断案的仲裁员。
北仲加入亚太地区区域仲裁组
2005年4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式加入亚太地区区域仲裁组。该组织于2004年11月2日在澳大利亚悉尼成立。其目标为:推动区内仲裁;增长区内仲裁知识,提高技巧和技能;并就仲裁法律和实践改革提出建议。现有成员21个,现任主席为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席Michael Pryles教授。北仲的加入增加了该组织的代表性,并为北仲向国际化迈进增加了一个学习和宣传的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仲联合举办仲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5年4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本会联合召开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座谈会在本会的国际会议厅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及本会部分仲裁员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发言踊跃,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虚心听取仲裁界意见的精神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在肯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大方向前提下,就条款内容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王红松秘书长在发言中就司法解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她认为,司法解释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息诉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是诉讼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仲裁简便、快捷,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如果司法审查不适当地要求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甚至与法院的习惯做法)保持一致,无异于抹杀了仲裁的特点和生命力,削弱了仲裁“减压”的功能和作用;3、有利于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接轨。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仲裁协议的解释都采取“与其说其无效不如说其有效”的宽松的态度。如果我国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过“苛”过“严”,等于将许多应该由国内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推向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这不利于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4、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正原则的基础,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有放弃异议权的规定,司法解释应考虑这方面内容。5、有利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行为,保证法官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司法解释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有关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标准的规定尽量细化,以利指导下级法院具体操作,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这方面可借鉴台湾仲裁法或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由于这次司法解释是法院适用仲裁法的一个比较全面的解释,该稿最好尽量吸收以往最高法院有关仲裁的解释、批复、意见中已经取得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与会代表对仲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室曹守晔处长对与会者积极参与,认真提出意见、建议的态度表示了感谢,他表示回去后将认真研究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次华南片仲裁发展工作会议即将召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的指示和2004年底华南片仲裁机构协调人会议议定,本委于2005年4月9日在广州组织召开第一次华南片仲裁发展工作会议。会议围绕主题就如何搞好区域仲裁发展进行探讨,并将讨论审议《华南片仲裁机构协作方案(修改稿)》。
美籍中国法律专家科恩访问广州仲裁委员会
2005年3月18日上午,美国到纽约大学Jerome A. Cohen 教授来本委作学术交流访问。在听取了本委相关情况的介绍后,Jerome A. Cohen 教授与李立之副主任、朱用开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委仲裁规则中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本委仲裁规则的英文版本给予了有指导性意义的建议。会谈后,Jerome A. Cohen 教授在委领导的陪同下还饶有兴致地参观了本委的办公场所及仲裁庭室,对其中所采用的先进设备赞不绝口。宾主双方还表达了进一步合作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