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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言 浏览量:2307

仲裁案件近一半是房产纠纷 合肥为此首次发出相关提示


今年1月至7月,合肥市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227件,标的达1.4亿元。其中,房地产买卖纠纷数量始终居高不下。为此,合肥市仲裁委昨天首次发出仲裁提示。


    据介绍,今年1月至7月,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总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达36%。按照案件的类型及数量多少,依次为房产买卖纠纷(102件)、建筑施工类纠纷(34件)、医疗事故(25件),另外还涉及购销、租赁、承包、借款、装饰装潢、物业管理、确认合同效力、保险、代理、交通事故赔偿等多方面。


    针对房地产合同买卖纠纷类仲裁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合肥市仲裁委在此提示广大购房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商品房手续是否完备,四证是否齐全,明确公用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配套设施和交房条件、时间等;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选择经营管理规范的房产中介公司,合同条款清楚明白等;租赁房产时要审查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是否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相应证照是否齐备等。


约定在广州仲裁,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诉讼标的额近亿元的租船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的裁定,认定合同中“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2003年4月,原告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签订均为期5年的光船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后来,双方发生争议,今年2月,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应通过仲裁解决。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由船东和租船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由于广州惟一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此,合同约定在广州仲裁,就应当是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所涉仲裁条款看,双方当事人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同时也约定了仲裁事项。但是,文字上对仲裁机构却没有体现,仅仅表述为“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如何理解这一约定成为案件的关键问题。从文字表述和逻辑推理上理解,“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只确定了仲裁的地点应当在广州,但这一地点的确定不具有排他性和特定性,既可以理解为由广州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也可以理解为由其他仲裁机构受理后在广州仲裁解决。例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约定地点进行”。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约定仍属于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情况。


    因此,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了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


 


河南首家金融仲裁中心年仲裁案值超1.5亿


近日从郑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获悉,该中心自去年挂牌以来业务突飞猛进,目前已经受理金融纠纷案件26个,案值突破2.16亿元,其中已仲裁终结案件22个,案值突破1.5亿元。


    郑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于去年4月正式挂牌,是经郑州仲裁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河南省第一家专业金融仲裁中心。同时,河南省银行业协会也成为继上海、深圳之后,国内第三个引入仲裁制度的银行业协会。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有着省时、省力、节省成本等优势,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机构、地点、时间并选择仲裁员,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根据“一裁终局”的原则,即第一次裁定就是终审结果,可大大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收费。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书一经作出,便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该仲裁中心是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对外以郑州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工作,主要负责仲裁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保险、证券、期货等在内的多种金融业务纠纷。


济南仲裁委办案量大增


济南仲裁委员会今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303件、涉案标的额5.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和235%。(一)金融案件大幅度增长。近期,银行业核销不良贷款集中,且注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上半年,仲裁委受理借款合同纠纷32件,涉案标的3.46亿元,同比增长960%和750%。(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增长明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31件,涉案标的1.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和600%。(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量大。达到145件,占所有案件近50%,涉案标的0.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4%和91%。(四)"覆盖全省"的仲裁战略开始构建。上半年受理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地的仲裁案件23件,而去年同期仅有1件。


仲裁裁决异地执行难情况值得警惕


拿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到外地法院却屡屡“不予执行”。


    甚至一份仲裁裁决书,在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昨日,北京博士伦公司代理律师周杰向记者感叹,“仲裁裁决效力能否得到法院保障?”在日前举行的《仲裁法》修改研讨会上,周杰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今年5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就北京兆维电子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务局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但山西介休市法院却以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地点与机构不明为由,裁决不予执行。周律师介绍,类似的尴尬时有发生。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称,我国实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一局终局,并且和法院判决一样,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该法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设计存在缺陷。目前该法最大的问题是对当事人的救济权保障不力。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没有进行上诉和要求再审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表示,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据专家透露,最高法正在制定《仲裁法》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


(中国仲裁网 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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