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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金子 编辑整理 浏览量:2626

 贸仲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9届年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9届年会于200661977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初步核准了《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修改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17仲裁庭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第35条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增加了第2条第2国际渊源和一般原则,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解释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的建议。会议在76举行特别签署仪式,供各国签署2005年《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并发表签署公约声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60个成员国、21个观察员国、7个政府间国际组织、2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本届年会。作为成员国,中国政府派出由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贸促会下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来源:贸仲委)


               


                    武汉推出仲裁确认新业务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20066月,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第七办事处在武汉产交所宣布成立后,为切实保障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武汉产交所和武汉仲裁委员会联合推出一项与产权交易密切相关的创新业务――仲裁确认。具体操作模式为:在产权交易项目经过挂牌、竞价等程序,确认产权受让人后,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和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提前对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确认,一旦交易各方在产权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凭借仲裁确认文书保护本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辽宁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商品质量争议仲裁无时限


法制网沈阳725 记者霍仕明 记者今日从辽宁省质量监督局获悉,已开始施行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删除了原来关于商品质量争议调解或仲裁时限的条款,同时还加大了对商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处罚力度。据悉,这是第三次对此《条例》进行的修正。
  据介绍,依据新修改的条例,消费者在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后,什么时候提出调解或仲裁都可以,这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像劳动保障等很多方面的争议仲裁都有时间限制,像辽宁省对商品质量争议的调解或仲裁时限予以取消的做法并不多。
  在新修改的条例中,还加大了对商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处罚力度。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体育十一五规划出炉 拟引入仲裁法庭


据新华社北京725 25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颁布了《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其中在第六部分强调了在“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已施行了十年的《体育法》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对一些问题做清晰的界定,而制定《体育仲裁条例》也在考虑之中。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剑说,《体育仲裁条例》主要是用来解决处于“中间地带”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足协或篮协对运动员或俱乐部进行处罚后,如果受罚方表示不满,但又不能告到法院,这时就可以按照《体育仲裁条例》要求体育仲裁法庭对此进行裁决,这样就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国际上惯用的救济方式。


张剑表示,由于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和设立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情,因此现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表。


 


上海:劳动争议案半年过万件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高路725报道: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25日公布的上半年上海劳动争议情况显示,上海今年上半年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13759件,同比增长22.7%。


    上海劳动争议总量呈持续增长之势。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立案受理11569件,处理结案10968件,这两项数据首次双双突破万件。立案和结案的案件数相当于1987年劳动仲裁制度恢复时的40倍,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10倍。


    数据显示,上海的劳动争议申诉,绝大多数是由劳动者提起的,占98.1%。上述被有关部门受理的案件,共涉及劳动者17374人。其中集体性争议有342件,涉及人数4147人。造成集体性争议的原因,大多集中于业主逃匿或企业停产、歇业等。


    按用人单位的类型划分,涉及私营企业的争议数量占总数的47.9%,同比增长36.2%。而涉及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争议数量占总数的19.9%,同比增长25.1%。专家指出,私企等非公经济企业的劳动争议数量持续增长,反映出这些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知法、遵法、守法和规范化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距离。


    据统计,在处理结案中,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占结案总数的86.8%,用人单位胜诉的仅占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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