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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来源:山东菏泽商务之窗 浏览量:3356

20061215上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等五家单位共同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座谈会”在北京凯宾斯基饭店举行。中国贸促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任万季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董松根、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最高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最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等领导出席会议。贸仲委部分首席仲裁员、部分外国金融机构驻北京办事处人员、学界、国内部分仲裁机构实务工作人员、《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等共百余人到会。


中国贸促会会长、贸仲/海贸主任万季飞首先致辞。他指出:自十一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至今,我国商事仲裁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在处理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完善投资环境、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不仅得益于《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也得益于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仲裁事业的支持,得益于仲裁界、司法界、学界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更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颁布实施这十余年间的关心和指导。


今年98日,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不但是司法界的一件大事,更是仲裁界的一件大事。综观整个司法解释,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我国国际国内商事仲裁事业的一贯积极态度:即适度监督、有效支持、真诚合作、促进发展。我相信,它的颁布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


万会长进一步指出: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国内商事争议,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我们仲裁人义不容辞的重任和义务。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必将在仲裁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希望仲裁事业能进一步得到人民法院的关心与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取得商事仲裁事业的更大发展而奋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陆效龙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背景及有关内容作了介绍。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在会上作了关于《实事求是宽松务实 确认涉外仲裁创新 支持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为题的发言。于健龙副主任兼秘书长从十二个方面阐述了最高院对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对涉外仲裁事业的支持以及对贸仲仲裁规则所宣扬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务实的仲裁实践作法予以的充分肯定,这十二个方面是:1、对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形式”规定宽松;2、确认了贸仲规则“约定了仲裁规则即约定了仲裁委员会之规定的效力;3、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首选管辖法院,保障了人民法院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4、明确了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中仲裁规定的有效性;5、保护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力,提倡当事人诚信原则;6、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依程序地法原则,不但首次规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且保障了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可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的规定;7、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8、确立了超裁的仲裁裁决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部分撤销的原则;9、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事项不予限制;1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的,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11、当事人放弃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以及12、鼓励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学术界、实务界包括上海仲裁委、武汉仲裁委、厦门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等与会领导及/或代表先后发言。发言围绕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背景、意义以及对促进中国商事仲裁事业飞速向前发展的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宣讲。


会上,与会人员还与发言代表就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或条款进行了互动问答。座谈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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