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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松影 编辑整理 浏览量:3420

20071015下午,由湖北省银监局与湖北省法学会联合举办的金融与仲裁座谈会在洪山礼堂二号会议厅隆重召开。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姚仁安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湖北省银监局、湖北省法学会、武汉仲裁委员会有关领导以及二十八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表。会议交流和沟通了运用仲裁手段解决金融争议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探讨了以确认仲裁方式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姚仁安同志致辞,宣布座谈会开始。之后工商银行代表张道德同志和农业银行代表王全刚同志分别作了发言。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风险法律部张道德总经理回顾了近几年来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运用仲裁维权的历程,通过翔实的数据统计向大家介绍了仲裁为金融业服务的优势,向大家阐述了仲裁是银行业维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提高执行率的重要途径,并强调约定仲裁条款是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农业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王全刚行长先介绍了仲裁程序简便、履行快、成本低、效力高的优势,介绍了农业银行在确认协议效力、中断诉讼时效、接收资产、清收债务等方面对仲裁手段的运用,介绍了仲裁介入金融风险防范的几个切入点。他回顾了近几年来农业银行对仲裁的推广运用并介绍了推广运用的经验。强调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法律和信贷部门人员的共同推动作用是普及仲裁的重要因素,要正确认识金融与仲裁的关系,仲裁服务于金融,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之一。王全刚行长充分肯定了武汉仲裁委领导思路新、措施有力、作风务实、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


    各金融机构代表纷纷作了发言。建设银行代表表示会后将加大学习仲裁的力度,提高对仲裁的认识。招商银行代表表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前几年该行在资产清收过程仲裁中,提交过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效果很好。现在该行非格式合同经法律部门审查时均选定了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条款。回去后还将扎实抓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贷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率。中国银行代表介绍了该行目前已在其格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列入了仲裁条款可供选择,非格式合同绝大多数也约定了仲裁条款。武汉市商业银行代表介绍了,该行在中断诉讼时效、清收债务等方面的仲裁实践,其格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列入了仲裁条款可供选择,非格式合同一般都在法律部门审查时约定了仲裁条款。中信银行代表表示将学习借鉴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的经验,加强培训及运用。浦发银行代表也表示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运用仲裁。华夏银行代表表示将加强学习培训和与仲裁的沟通、联系。省邮政和省信合代表表示欢迎仲裁委到金融机构调研走访,希望通过进一步的联系和交流,提高对仲裁的认识和了解,学会运用仲裁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农业发展银行代表表示回去向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学习运用仲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代表处、兴业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瑞穗银行代表处等代表都表示随着业务的发展,将加强与仲裁的联系和交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代表也表示在今后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将对仲裁手段予以推广。


    武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刘健勤同志、常务副主任熊世忠同志先后作了发言。刘健勤同志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了解金融仲裁需要完善的地方,仲裁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仲裁与金融必然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刘主任简要介绍了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以及仲裁的理念,阐述了仲裁的和谐性、兼容性、快捷性和国际性。熊世忠同志感谢省、市各级领导对武汉仲裁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向与会各位介绍了确认仲裁制度,希望加强与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利用武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法研究会的专家资源优势,为金融运行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湖北省银监局有关部门和领导之后作了发言,政策法规处曾华副处长表示金融仲裁发展潜力巨大,金融与仲裁应该加强联系和合作。支德勤副局长充分肯定这次会议的意义,认为这种座谈会有利于促进湖北金融的稳定及发展,通过会议提高了金融机构对仲裁认识,起到了交流沟通、增进了解,增进感情的作用。对与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深入组织学习,学会运用仲裁为金融服务,并强调领导的认识是关键;二是加强运用仲裁维权的宣传,并提出了三种宣传方式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上下宣传、监管部门与银行间的宣传以及法学会面向社会的宣传;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联络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固定联系人。希望银行业各金融机构与仲裁多研究、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


    最后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姚仁安同志作了总结发言,他充分肯定了武汉仲裁委员会近年来的发展,介绍了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队伍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形成的优势,强调了市场环境下仲裁为金融服务的作用,希望银行业各金融机构与武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法研究会加强联系与合作,利用仲裁资源为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来源: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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