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浏览量:5365
12日,在由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和汕头大学主办的纪念《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50周年暨司法面临的挑战学术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介绍,2000年年初至2007年年底,只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自
在2002年至2006年间,有9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受理当事人执行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但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承认及执行的就有4件。
万鄂湘指出,近年来,面对公约执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形式问题采取了更为开放和务实的观点。
“该司法解释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扩展到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肯定了以信件往来、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万鄂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