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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浏览量:3149

    


中美调解文化的碰撞与交流


    Peter Robinson教授在授课


    200832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北仲)国际会议厅。伴随阵阵掌声,在王红松秘书长主持下,来自中美两地的42名学员获得了美国培普丹(Pepperdine)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Straus)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称施特劳斯中心”)颁发的调解员培训证书。北仲与施特劳斯中心2008年度系列合作培训项目圆满落下帏幕。


  为配合200841《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实施,北仲从2007年开始,与仲裁、调解课程在全美排名第一、具有丰富培训经验的施特劳斯中心合作,筹备将美国前沿的商事调解文化、方法、技巧、经验引入中国。本次培训项目包括2008313为期一天的争议评审小组(英文简称DRB)争端解决方式培训,和为期六天的商事调解员培训。DRB培训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专家和争议解决人员;参加调解员培训的,除了北仲仲裁员外,还有来自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士。在为期六天的互动式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员之间,相互启发,相互交流,教学相长,大家感到这是中美调解文化的一次直接、深入、广泛的交流和学习,成效显著,收获是多方面的。这是一次意义重大且非常成功的尝试。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议评审小组(Dispute Review Board或称Dispute ResolutionBoard,简称DRB)和争端裁决小组(Dispute 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是相似的两种替代工程师解决争端的方式,其通常由1-3位建造业专业人士组成,在较短时间内对争议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对争议双方产生一定约束力。两者在小组成员的选定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差异不大,其决定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DAB的决定具有准仲裁的性质,除非有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推翻其决定,否则对双方均有拘束力;DRB通常仅签发了一个推荐意见,但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将是重要的参考依据。由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经济、便捷,高效,在国际工程界逐步得到推广。


  200711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该文件将于200851日起施行),其中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中规定了争议评审程序。为推行争议评审小组解决争议机制,减轻当事人负担,促进和谐发展,北仲决定与美方合作该项培训。美方特别委派施特劳斯中心教学主任托马斯教授(ThomasStipanowich)担纲培训主讲。北仲特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和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中石化公司等相关行业专家和部分资深仲裁员参加了这次培训。


  托马斯教授为大家介绍了DRB/DAB制度的产生、特点、在国际上的使用状况,并结合调解案例培训了DRB/DAB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培训过程中,北仲就参考ICC(国际商会)争议评审规则制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争议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大家的意见,并将起草正式的评审规则。该评审规则供当事人参考适用。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宋东升先生表示,国际工程使用DRB/DAB制度已经非常普遍,其公司作为工程争议一方多次通过DRB/DAB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DRB/DAB正好是一种介于诉讼、仲裁与领导协商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有助于建设工程争议的解决,在国内工程领域适用前景广阔。


  李庆言仲裁员称,国内的小浪底等工程早已使用DRB/DAB制度。该制度既可体现专业判断的优势,又利于推动工程的继续进行,实时管理合同。他认为,评审专家既应有工程师评审水平,更要有调解技能。


  武汉大学宋连斌教授表示,DRB/DAB制度一可以分流法院的压力,二能够实时控制争议,对于建筑行业的争议尤其必要。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成为推广DRB/DAB制度的主力,仲裁机构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承担者之一,也应积极参与该制度的发展和建设。北仲率先进行这一专业领域的培训,体现了其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的思路以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


  参与人员表示,通过此次培训对DRB/DAB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北仲《调解规则》的实施,以及即将推出的《争议评审规则》为实践该制度创造了条件,及时提供了指导。大家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参考世界银行的标准合同文本将DRB/DAB制度写入其推行或者推荐的标准合同版本,并且加强宣传。


  ()调解职业化:调解的好坏取决于调解员


  正如仲裁界的名谚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一样,经过调解专项培训,学员最大的感受之一就是调解是一项极具挑战性、专业性的争议解决艺术,因此对调解员的要求极高,绝非仅凭个人经验可以体悟,而需要系统地学习和培训。调解员的专业水准将直接决定争议解决的效果,或者说调解员的好坏直接导致争议解决整体效益的好坏


  与一般中国学员理解的调解只是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或辅助性手段不同,美国的调解在几十年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分析和理论体系。1980年代美国各州均通过了与促进争议解决相关的立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成为司法改革的重心,各地不断成立争议解决方面的持续性教育项目,诸如培普丹、哈佛、密苏里等综合类法学院开始开设专门的争议解决课程。调解、仲裁等专业培训在美国的司法系统、公司企业、法学院、商学院等职业学院兴起,并且产生了多家专门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的争议解决中心,以及职业仲裁员和调解员。调解完全以当事人的信任和选择为前提,能够形成职业化市场,这种市场化的选任机制也促使调解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以应对当事人的需求和市场竞争。


 







中美调解文化的碰撞与交流


来自美国、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学员小组正在讨论调解案例


  中美调解文化的碰撞与交流


Jim Craven Esq.教授正在主持模拟调解


()“工业文明”VS“农业文明:中美调解文化的交融


  在为期六天的调解培训中,培训教师从争议解决的整体介绍、不同谈判模式分析、不同调解方式的用运、调解员收尾技巧和和解协议的起草、调解员的道德准则和保密义务、调解中律师的作用等几大方面,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相关知识,配合博弈论和公司成本控制模型等,引导学员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和跃出既有争议范围的思路,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互惠的争议解决方案。中美双方学员教授均感受到了不同文化背景下调解思维的差异和融合。


  在对本次培训进行的问卷调查中,90%以上的学员表示对调解员的角色有新的理解和认识。胡宛如仲裁员总结,通过培训才深刻理解调解员是当事人的服务员!王家路仲裁员感慨:在传统观念中,调解似乎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通过这次训练,学会了调解员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最终达成和解的调解方法和技能。来自台湾仲裁协会的李家庆仲裁员专门致函北仲:经由此次的培训课程,所有的学员充分体会到调解人的权力乃系来自于当事人,而调解之程序与最终之结果,亦系由当事人所决定。他认为,中国传统的调解更多是评估式的,而这次培训是将国内的调解正式与国际接轨,并开启了促进式(Facilitative)调解在中国的纪元。北仲高瞻远瞩的作法,相信在其未来办理国内与国际之调解案件时,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并对国内及国际的争端解决,作出重大的贡献!


  线上利益”(明确的诉求)线下利益”(背后隐含的利益和诉求)的区分,以及如何关注与发现这一问题从而在更深层次上圆满解决争议,是本次培训中特别吸引学员的一个议题。学员在模拟调解的运用中,亦体会到这与中国调解中综合考虑社会效果、追求和谐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宋连斌教授指出,培训提出的调解要先区分权利利益的方法,是典型的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这一点特别值得借鉴———也是工业文明农业文明不同思维方式在调解文化中的体现,对以后的教学和实践均有重要意义。


  培训方彼得(PeterRobinson)教授表示,通过与学员交流,他发现学员们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一定会成为非常好的调解员。他也感受到中美调解文化的差异:中国的调解可能更权威化,调解员更倾向于告诉当事人如何行事;但是更多的美国调解员仅仅起辅助作用,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这一发现让他对于中国的调解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其今后的教学工作有所启发。托马斯教授谈到,他和同事们都认为这次的培训非常成功,四十多位杰出人才给他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他们十分高兴看到学员们积极接受和参与教材学习和案例分析,也乐于和大家讨论不同的文化差异。他虽然不确切知道这次培训最后的成果如何,但是相信会对中国、美国以至于世界范围的争议解决产生积极影响。


 (作者:将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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