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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6331

     2008年12月20,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科院法学所)共同主办的“私募基金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圆满召开。会议的宗旨是深入探讨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支持、引导、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处理此领域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会议邀请了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理论界人士以及从事实务的资深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陈?、北仲王红松秘书长、《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为此次会议致辞。

















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为会议致辞


北仲秘书长王红松在会议上发表演讲



     王红松在致辞中提出,私募基金既新颖又很具有中国特色,在法律来不及界定和规范,相关部门尚未就其基本问题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却迅速发展起来了,纠纷也随之产生了。此前,北仲共受理139件证券、基金类的纠纷,并且集中于近五年内受理,占受理总量的84%,证券与基金纠纷显然呈快速上升趋势,亟待社会予以及时解决。由于种种原因,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很大,给仲裁员解决这类争议带来很大的挑战,有些情况下甚至合法非法的界线都难以分清。由于以前的很多经验难以借鉴,并且其极具中国特色,国外的许多经验又不能直接照搬,需要有针对地进行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探索和创新。

















《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为会议致辞


会议现场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有着非公开性、封闭性、投资策略高度保密、操作手法多样化等特性。尽管实务中大量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规制方向和方法均不明朗和细致。学界和实务界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均存在广泛的争议,因此迫切地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规则、需求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以解决有关私募基金的纠纷。会议题目包括了私募基金发展的总体状况及法律政策环境分析、私募基金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其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立法及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与私募基金内外部法律关系研究、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与法律制度借鉴等五个专题。会上,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张开平作了“私募基金特征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环境之完善”的演讲、陈洁作了“论商业组织形式的融合与创新”的演讲、人大法学院叶林作了“我国私募基金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演讲、王红松女士作了“利用仲裁妥善解决证券纠纷”的演讲等;社科院法学所的陈?及邹海林研究员等人发表了评论意见。

















社科院法学所张开平在会上发表演讲


北仲仲裁员仇京荣在会上提问讨论



     经会议讨论后,大家认为由于仲裁与调解具有保密、专业、灵活、高效、国际化等特性,因此用仲裁与调解的方式解决私募基金争议问题将更为符合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投资策略高度保密、跨国操作、操作手法多样化、专业化等特征与需求。


     会议除了就解决私募基金争议的途径和手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外,各位专业人士还群策群力,梳理了现有的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深入的探讨了私募基金的本质,详细比较了中国的私募基金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私募基金的共同与不同,并提出了正视、引导、发展以及规范私募基金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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