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司法动态

发布日期:2025-05-29 浏览量:148

裁判要旨: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裁决,支持当事人因承办律师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要求律所赔偿350余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裁决律所赔偿351万。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因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同意重新仲裁本案,而裁定终结本次撤销程序。

期待本案重新仲裁后的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 01 民特 629 号

申请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

负责人:葛文秀。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进学,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兰,女,1963 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98号百仕达花园二期11栋10B.

委托代理人:何建安,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昱,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罗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兰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后,该仲裁案的标的额从 12 万元增至 365.7082 万元,所涉经济利益较大;且从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提交《选择仲裁庭组成书》的内容看,其意思表示应理解为选择普通程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二条就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九十六条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作出了规定,然而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罗兰提出反请求后,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故(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的规定,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与罗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可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本院已于2025年4月10日通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重新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亦表示同意对该纠纷重新仲裁。因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案涉纠纷重新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案撤销程序。至于仲裁庭重新仲裁后作出的裁决,相关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新仲裁裁决,但此已非本案撤销仲裁程序所应审查之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罗兰负担。

审判长瞿栋

审判员李 志 明

审判员欧阳福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嘉 宝

周雨冬慧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