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3587
主持人陈奇明仲裁员
本期活动的讨论的主题是“合同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限或约定不明,仲裁庭如何确定?”和“监理工程师签字是否可以推定为建设单位同意?”。这两个问题是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专业小组的各位仲裁员由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这些问题均有深刻的思考和见解,又鉴于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争议,专业小组成员意图通过交流经验和思想,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围绕第一主题,大家分别就保修金的法律性质,保修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关系以及两者在争议解决方式上的约定不同时如何处理,现实中保修金和其他保证方式如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的运用情况以及利弊,保修金是否应支付利息以及什么情况下支付利息,保修金的期限如何认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如何、怎么确定合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研讨。
活动现场
在研讨过程中,大家各自发表了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就保修金的性质,有人认为保修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保修金虽然从工程款中扣留,却不是工程款而就是质量保证金;有人认为在今后市场发达的情况下,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保险形式比扣留质保金更好,更能化解风险;对于保修金的利息问题,普遍赞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支付利息,但是逾期返还则应当支付利息;对于保修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部分人认为应当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个合理期限,但是具体多久,又有宽严的不同;也有人则认为应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进行认定;关于保修合同和施工合同关系问题,有人认为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而也有人认为两者就是主从关系或者保修合同本身就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围绕这些观点,小组成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杨虹仲裁员发言中
围绕第二个主题,大家就国内工程中监理人的实际地位和作用,监理人应当起到的作用,监理人的权力大小,监理人签字在不同情形所具有的不同效力,如何看待监理签字——能否认定表见代理推定代表业主抑或本身就是业主代表或者只是一种证据效力,监理和业主关系,监理和其他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讨论的深入程度不亚于第一个议题。
李庆言仲裁员发言中
总的来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监理是小监理即权力很小,只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甚至业主不信任监理,因此监理并不能代表业主,其签字也就只具有证据效力,而非直接约束业主;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理是大监理即业主代表,其签字具有当然约束业主的效力,这既是规定监理制度的原意,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在两个观点之间,也有部分人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不同工程案件中监理起到的实际作用来定。
小组成员认真讨论中
经过几个小时的讨论,尽管观点有所不同,但是其追求公平合理、法治进步的精神却贯穿始终。参加本期活动的仲裁员表示,此次活动对自己今后的实务工作将有所帮助。另外,正在推行的由发改委牵头九部委共同修订2007年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也成为本期沙龙活动所关注的内容,很多仲裁员表示对该示范文本的内容感兴趣,建筑工程仲裁员沙龙专业小组的召集人表示将再次组织活动对示范文本进行研究。本次活动在活跃而轻松的气氛中结束。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