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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采安仲裁团队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量:383

导语

2024年9月1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异议申请,裁定承认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案是《纽约公约》框架下外国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典型案例,彰显了美国法院在国际仲裁事务中积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鲜明立场。


一、本案案情

1. 交易背景与仲裁程序

2017年9月,深圳某公司(SZIC)与刘某某(Liu)及北京某公司(目标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SZIC向刘某某提供1.6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解除目标公司的VIE结构。协议明确争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仲裁。后续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投资协议》约定债权转股权条款,若转股失败则由宁波某公司提供1.2亿元备用贷款。贷款分四期发放(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但刘某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7月,SZIC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2021年3月,仲裁庭裁决刘某某支付本金1.4亿元、利息(年利率8%)、每日5%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合计约1.52亿元。


2. 跨境执行争议

仲裁裁决后,SZIC在中国申请执行。2021年5月8日,法院向被申请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并扣划152,680,966.27元人民币。


2021年6月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刘某某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刘某某对执行通知书的异议及其解冻资产的请求,但解冻了部分银行账户,“因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出售股票及其他冻结措施已足以偿还其对SZIC的债务,因此无需继续冻结其他资产。”


2021年9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


2022年11月2日,SZIC根据1994年《国际仲裁法》第29条第1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并获得批准。


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监督申请。


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撤销新加坡执行令的请求被驳回。2023年3月3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有利于SZIC的判决,并命令被申请人刘某某支付所有应付款项。2023年4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刘某某的上诉。


2024年2月,SZIC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区法院申请确认裁决,要求在美国执行。刘某某及其妻张某(非仲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不公等抗辩。


二、本案争议法律问题

1. 管辖权争议

关于属人管辖权:刘某某主张其虽在加州居住但属“非居民”,美国法院是否可基于“标签管辖权”(被告在管辖区域内被送达传票)行使权力?

关于送达有效性:刘某某称未亲自签收文件,是否符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


2. 程序性抗辩

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抗辩,具体如下:

(1)程序不公(第1(b)条):刘某某称未获交叉质证机会,是否违反基本程序正义?

(2)超范围仲裁(第1(c)条):仲裁庭是否超越《贷款协议》范围处理《投资协议》争议?

(3)公共政策(第2(b)条):刘某某指控中国仲裁腐败,是否违反美国公共政策?


3. 执行程序争议

必要当事人缺失:宁波某公司及目标公司未参与仲裁,是否影响执行程序?

不方便法院原则:美国法院是否应将案件移送中国审理?


三、美国法院判决及理由

1. 美国法院管辖权成立

关于标签管辖权的适用,法院援引Burnham v. Superior Court案,认定刘某某在加州被送达时具备“物理存在”,无论其是否为永久居民,均满足管辖权要件。

关于送达合法性,法院认为通过邮寄和留置方式完成送达,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且刘某某实际知悉诉讼。


2. 驳回程序性抗辩

关于程序不公问题,仲裁记录显示刘某某律师参与听证并提交书面意见,法院认定其已获基本程序保障,未剥夺答辩权。

关于超范围仲裁,仲裁庭对1.2亿元贷款性质的解释属于《贷款协议》条款的合理延伸,未超出提交范围。

关于公共政策,刘某某并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腐败行为,笼统质疑中国仲裁公正性不足以构成对“美国最基本道德”的违反。


3. 其他争议处理

关于必要当事人问题,宁波某公司及目标公司非仲裁当事人,裁决未涉及其义务,无需加入。

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本案为《纽约公约》下的简易程序,无证据调取或证人出庭负担,美国作为缔约国具有执行利益,故驳回移送请求。

关于张某的责任:因其非仲裁当事人,法院驳回针对她的执行申请。


四、本案启示

1. 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认可

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美国获得承认,这一成果深刻反映出中国仲裁程序的合规性正逐步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此形势下,企业在跨境仲裁事务中,可优先考虑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此举能够有效降低跨境执行成本,助力企业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可优先选择国内机构以降低跨境执行成本。


2. 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有利于执行”倾向

美国法院严格遵循《纽约公约》审查标准,仅关注程序合法性而非实体内容,体现对国际仲裁终局性的尊重。当事人若主张程序瑕疵,需提供充分证据且符合公约明示抗辩理由。


3. 管辖权策略与执行效率

关于物理存在的风险,被告在美临时停留即可触发标签管辖权,跨境交易方需谨慎评估在美活动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SZIC在中、新、美三地申请执行,凸显分散执行策略对提高成功率的有效性。


4. 程序正义的实践要点

- 异议及时性:对仲裁程序的异议需在仲裁阶段明确提出并保留证据,事后抗辩难以被采纳。

- 记录完整性:仲裁听证记录、证据提交文件是法院审查程序公正性的关键依据。


5. 合同设计与风险防控

- 仲裁条款明确性:本案仲裁条款涵盖“协议解释与履行争议”,为裁决范围提供依据。

- 多方协议衔接:涉及多份协议(贷款、投资、合作)时,需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的一致性,避免管辖权冲突。


6. 公共政策抗辩的高门槛

美国法院针对公共政策秉持狭义解释原则,仅当国家根本利益遭受切实损害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单纯基于抽象层面的指控,或是因地域性政策差异而提出的主张,均无法构成有效的抗辩理由。


五、结语

本案是《纽约公约》框架下外国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典型范例,揭示了美国法院对国际仲裁的强支持立场。企业需在仲裁程序严谨性、合同条款设计及多法域执行策略上未雨绸缪,以应对全球化商事争议的复杂挑战。随着中国仲裁国际化水平提升,类似案例将进一步推动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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