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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仲裁协会 发布日期:2025-02-06 浏览量:595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后承认和执行的中国仲裁机构裁决首案

关键词:域外法院承认和执行  司法审查
一、案例提要
近期,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9/2021/QD-PT号裁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1603/2020/QDST-KDTM号关于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或上国仲)仲裁裁决的决定。该案经历越南三级法院司法审查程序,也是首宗经过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后承认和执行的中国仲裁机构裁决。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为一家生物科技领域从事饮料及相关食品生产的中国公司,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食品原材料生产和贸易的越南公司。2018年5月,申请人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样品标准,向申请人供应蜂蜜芦荟胶。《合同》约定如发生任何争议的,应当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申请人发现涉案货物的包装、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上海国仲提起仲裁,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上海国仲受理案件后,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组庭通知》《开庭通知》及相关文件材料,但被申请人未应诉。该案的仲裁庭于2019年7月作出了裁决。
三、越南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程序
2020年2月24日,申请人向越南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在越南承认并执行国外仲裁判决的申请书》,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被申请人抗辩称未收到该案文件和通知,无法维护其权利,要求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的仲裁裁决。2020年9月25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裁定在越南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作出的仲裁裁决。
2020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就该裁定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27日,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裁定推翻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认定根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规定,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作出的仲裁裁决。
2021年7月10日,申请人向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裁定。2022年9月22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职权对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裁定提出复审,要求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上诉裁定,撤销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仲裁裁决的决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此后,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请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接受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复审申请。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后认定,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未对案卷证据和当事人证言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价,该院依据1998年《司法协助条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仲裁裁决的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最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2015年)》的规定,决定接受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抗诉,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越南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仲裁裁决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三十五年的发展历程中,上海国仲始终坚守开放、融合的国际商事仲裁文化理念,坚持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源理念,形成了国际化、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口碑,广受中外当事人的信赖。案涉仲裁裁决成功获得越南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彰显了作为该案仲裁机构的上海国仲服务全球仲裁用户、通晓国际仲裁最新实践、具备丰富的跨国涉外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上海国仲是中国最早一批参与国际仲裁的仲裁机构,仲裁主体的国际化程度较高、仲裁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影响力较大、仲裁业务服务中央地方中心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上海各项对外开放重大进程中,发挥仲裁在促进境内外商业合作、为开发开放保驾护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打造上海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案例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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