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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AO仲裁圆桌 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量:365

导语


中国“一带一路 ”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在世界各地的投资成倍增长。很多组织成立了“一带一路”委员会,抢占市场和先机。然而,跨境贸易和投资难免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东道国政府的不当行为(干预长期许可证/特许权、不公平的监管变化、带有歧视性的行政决定,以及未提供适当补偿非法剥夺投资人资产)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投资之前,规则先行。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与世界各国缔结了大量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现行有效的投资协定已超过120多个。别小看这些协定。这些投资协定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了重要保护,尤为关键的是它们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投资者通过独立、中立的仲裁庭审理,向东道国提出索赔,为其在该国投资所受的不公待遇要求赔偿。尽管路漫漫,但总要经历这些磨难。


最近,中山XX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在对尼日利亚共和国提起的一起争议金额达7000万美元的投资仲裁中获得胜诉,该案为中国投资者如何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获得赔偿提供了示范。


01 案件概况


话说14年前,2010年,中山公司通过其中国母公司珠海中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在尼日利亚西南部奥贡州(Ogun)获得奥贡广东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开发权。中山富诚与尼日利亚奥贡州政府的子公司OGFTZ签订了框架协议。


2011年,中山公司成立尼日利亚子公司中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Zhongfu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NIG) FZE,以下简称“中富公司”),负责管理尼日利亚当地的工作。珠海公司和中富公司随后在自贸区内开展了大量投资建设工作,包括修建基础设施如道路、污水处理和电力网络,以及推销出租自贸区的单位等。


2012年,奥贡州政府任命中富公司为自贸区的临时管理人。2013年9月,中富公司与奥贡州政府签署合资协议成为自贸区永久管理人,同时收购了OGFTZ的多数股权(“2013年合资协议”)。


噩梦来了!2016年7月,奥贡州政府宣称终止中富公司自贸区管理人的任命并且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的据说在于将中富公司驱逐出尼日利亚。


部分中富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到尼日利亚警方的骚扰,并面临被起诉和判刑的威胁。尼日利亚移民局拿走了中富公司外籍员工的签证文件,致使他们无法在尼日利亚工作。


此外,当局对OFGTZ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逮捕令,二人之一的赵先生 在枪口下被捕,首先被剥夺了食物和水,然后受到恐吓和殴打,总共被拘留了10天。


02 拿起“投资仲裁武器”


2016年8月,中富公司在尼日利亚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于自贸区的权益并要求获得赔偿和利息。赵先生也就其所受的虐待在当地向尼日利亚警方提起了诉讼。此外,中富公司还根据2013合资协议向奥贡州政府提出了SIAC仲裁。但是,这些争议程序都被尼日利亚各级法院于2018年初终结了。


此路不通,另觅捷径。2018年8月,中山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协定”)向尼日利亚提起了投资仲裁。有谁来审理呢?哪位仲裁员被指定呢?最终,仲裁庭由前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纽伯格勋爵(Lord Neuberger)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是权威专业人士,顶级仲裁员!


2021年3月,胜利的曙光照进投资者的眼帘,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尼日利亚违反了投资条约项下的义务,需要向中山富诚赔偿约7000万美元。


国际投资仲裁的优势在本案中得以充分体现,在东道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仲裁帮助中国投资者向其追索并获得赔偿。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

本案中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国际法下,投资协定通常不仅仅保护投资者不受东道国政府本身做出的负面行为损害,还可能针对某些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国内法律享有独立身份的地方政府。


另外,当地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个人和机构也均可视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由此,裁庭认定,奥贡州政府2016年采取的行动(包括当地警察和移民当局的所作所为)应当视为尼日利亚的国家行为。


第二,岔路口条款。许多投资协定包含所谓的 “岔路口 ”争议解决条款,要求投资者选择在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进行国际仲裁,一旦做出选择,所选的争议解决途径通常是不可改变的。本案中尼日利亚主张,中富公司在其国内法院提起的诉讼表明中富公司已经选择 “将争端提交给 [位于尼日利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仲裁庭对于中山公司依据投资协定提起的索赔没有管辖权。尽管这一观点未被仲裁庭驳采纳,但这对投资者仍然是个警示: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措施时应当非常谨慎,以免丧失通过国际仲裁依据投资协定提起索赔的权利。


第三,在该案中,仲裁庭采用了现金流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进行核损计算。这意味着中山富诚不仅能够收回其多年来在自贸区投资的成本,还能收回因为东道国违反投资协定而损失的利润,后者是根据该投资20年内的预计利润而计算得出的。


此外,鉴于尼日利亚警方2016年的恶劣行为,仲裁庭就裁定尼日利亚需要额外支付75000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补偿赵先生所受的虐待,仲裁庭认为该行为是 “对其人权不可原谅的严重侵犯,也是一次充满羞辱和恐惧的经历,持续了近两个星期之久。


投资仲裁,精神损害赔偿同样适用。对于投资者老说,获得不仅仅是金钱,还有一股浓郁的温暖味道。


03 评述


首先,给仲裁庭点个赞!本案仲裁庭成员成就非凡,可谓是在业界极有声望,仲裁庭的裁决坚定有力,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亮出了鲜明的“态度”,被视为是中国大陆投资者有史以来对非洲国家政府(范围或许更广)第一个获得胜诉的投资仲裁案例。该案也给中国广大仲裁员树立了一个典范,在裁决时,即使面对强权政府,也不要低下头,你维护的是裁决的公平公正。维护的条约(法律)的正义。


其次,我们不可否认,虽然案件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身的事实情况,但中山公司的胜诉集中体现了中国投资者应当考虑利用中国广泛的投资协定来保护其海外业务和投资。这也提示中国广大海外投资者,即使在“别人的地盘上”,也要坚定捍卫自己的利益。拿起“仲裁的武器”让违约者承担后果。


当然,如果可以做好投资风险调查,可以降低风险。尤其是一些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


最后,在必要的情况下,中国投资者不要“束手待毙”。应寻求维护其国际法下的权利,通过提起投资仲裁向东道国寻求赔偿。聘请专业的律师和顾问对于赢得胜利至关重要。虽然你们可能要付出价格不菲的律师费。但,7500万美元的赔偿物有所值。选择“投资仲裁”,是一种不错的救济途径。


在此基础之上,走出去的企业要充分了解中国所签署的投资协定、赋予中国投资者的各种保护以及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这些将对中国投资者大有帮助,不能弃之不顾。该案也反映了仲裁这样一种解决机制的巨大威力和优势。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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