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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佳木斯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量:67

佳木斯仲裁委员会是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的佳木斯市唯一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因本届仲裁委即将换届,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及《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六届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仲裁员,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提交申请。佳木斯仲裁委将根据仲裁事业和工作发展需要,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聘。仲裁员聘期5年,聘期随第六届仲裁委员会届满终止。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明察善断、注重效率,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较强的文字表述能力,在法律、经贸等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平。
3.热爱仲裁事业,熟悉仲裁法律制度、仲裁程序和仲裁实务,认同《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及本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管理和监督。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申请仲裁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1959年12月31日后出生)。符合优先条件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1954年12月31日后出生)。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来自不同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人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离任法官: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有5年以上民商事审判或研究工作经历;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长或副庭长以上职务;
2.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办案能力强,从事民商事诉讼5年以上;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行业信誉。
3.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
(1)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2)具有高级职称;
(3)办理或代理过仲裁或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4.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5.从事仲裁工作:
(1)在仲裁机构工作满八年;
(2)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能熟练运用一门及以上外语参与诉讼;
2.精通理论知识,有突出学术成果,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3.具有国际商事案件审理或代理经验;
4.已经在国际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报人应填写《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任职证明、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佳木斯仲裁委综合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交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省司法厅审查。
(三)公告。对经省司法厅批复的人选名单,向社会公告。
(四)聘任。对公告期满无实质影响的,由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并列入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到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综合部领取或在佳木斯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仲裁员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仲裁员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供虚假申请报名材料的,将取消仲裁员资格。《仲裁员申请表》和佐证材料扫描PDF格式电子版发送至jmsdljzcwyh@163.com ,邮件名称注明“仲裁员申请+姓名”;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应当注明“仲裁员申请”字样。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385号505室,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杨洪涛,联系电话:0454-8839527。
(二)佳木斯仲裁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严格保密,未通过聘任的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以发放仲裁员聘书为准。
(三)本次招聘结束后,本委将常年接收报名,有意者可继续报名。
附件:仲裁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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