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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15 浏览量:330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制定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并将于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落实《试点意见》提出的“试点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证券期货类案件特点的专门收费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为满足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争议解决的特别需求,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费用规定》(下称《费用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费用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不区分争议金额以及是否为涉外案件,均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人民币8,100元计收仲裁费。
二、当事人提出先行赔付促进申请的,按照人民币8,100元标准计收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转入先行赔付促进程序的,无需另行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
三、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在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或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按50%比例计收仲裁费。

四、撤销案件的,仲裁庭组成前退回全部仲裁费,仲裁庭组成后退回50%仲裁费。



《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费用规定


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案件的收费,适用本费用规定。

一、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应预缴仲裁费或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8,100元。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或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或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按上述标准的50%预缴仲裁费。

(三)撤销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退回全部仲裁费。

2.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退回50%仲裁费。

二、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先行赔付促进申请,应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人民币8,100元。

(二)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第四条第(三)款进入先行赔付促进程序的,无需另行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

三、其他规定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除按照本费用规定收取仲裁费用或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外,可以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二)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或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为外币时,按第一条、第二条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三)案件涉及的其他费用,本规定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四)本规定不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其他费用减免相关规定叠加适用。

(五)本规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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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简介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下称“证券仲裁中心”)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经批准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也是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发布后全国首家试点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中心。截至2024年6月30日,证券仲裁中心经办案件1,354宗,累计争议金额约人民币670.34亿元,最高个案争议金额达人民币240亿元,1亿元以上案件有76宗。

证券仲裁中心将以打造资本市场国际仲裁高地为目标,为境内外资本市场主体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仲裁。


示范条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进行。


示范条款三: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仲裁。

当事人亦可以约定将纠纷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全国性和地方性资本市场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
电话:0755-835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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