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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8 浏览量:4490

6月30日,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首起临时仲裁案件顺利审结,脱敏裁决已根据当事人约定公开。

案件涉及一起跨境合作协议纠纷,申请人为中国内地居民,被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公司。双方约定合作开展为内地大学生赴香港研究生留学提供资讯、培训服务。双方因合作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本案合作协议“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适用《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协议准据法为香港仲裁法,开庭地点山东青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实体法,指定机构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在进行脱密处理后,可以由指定机构以适当方式公开。”

根据上述约定,申请人按照《海协临时仲裁规则》规定,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签署确认,仲裁程序自此开始。在仲裁程序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申请由中国海仲为本案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及《海协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规定,中国海仲为该案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此后案件程序全部由仲裁庭依据《海协临时仲裁规则》主持进行。仲裁庭于2023年4月13日在中国海仲青岛仲裁中心开庭审理本案,5月5日作出仲裁审理程序终止决定,6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征求本案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将脱密处理后的裁决书予以公开。

裁决书详情请点击https://cmac.org.cn/index.php?id=751

作为境内首起适用《海协临时仲裁规则》的案件,其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备受关注。仲裁庭专此在裁决书中予以论述。仲裁庭从案件涉港纠纷的性质出发,依据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仲裁地的事实,根据《海协临时仲裁规则》有关“仲裁地”的规定,考虑到申请人住址、涉争议租赁房屋,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开庭地均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首先确定案件仲裁地为中国青岛,明确案件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内地仲裁法律规定;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的规定,依据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香港仲裁法的事实,认定本案临时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此外,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临时仲裁第一案,中国海仲在案件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亦受到业界关注。本案中,中国海仲作为当事人约定的指定机构,仅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为本案指定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并未进行其他程序管理。在临时仲裁中,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不对仲裁进行全程管理,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回避以及进行案件财务管理、提供仲裁庭秘书服务等一项或多项特定的管理服务,以确保程序正义,保障临时仲裁顺利进行。

近年来,中国海仲坚持创新驱动,2021年修订机构仲裁规则,实质提高仲裁透明度,2022年发布实施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有效推动临时仲裁落地,仲裁业务快速发展。截至7月31日,中国海仲2023年新受理案件已突破1000件。中国海仲将始终坚持以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为导向,借鉴国际仲裁有益经验,扩大仲裁服务范围,充实仲裁服务内容,提升仲裁服务效能,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促进我国仲裁高质量发展,为国际航运贸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本信息转载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CHPYuRFe-wa8E4oBp4xa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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