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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仲裁协会 发布日期:2023-08-04 浏览量:3563

栏目介绍


上海仲裁协会“对话仲裁员”专栏自创设至今已有众多资深仲裁员通过问答专访的形式展现上海仲裁员厚积薄发的独特风采,助力仲裁事业发展创新的实践经验。完善仲裁制度,打造良好的国际商事仲裁品牌是新时代仲裁人共答的命题。“对话仲裁员”期待与各位在对话中传递思考,在对话中洞察趋势。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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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炬


职务:圣戈班亚太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合规官


所在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上海仲裁委员会


主要业务领域:外商投资、兼并收购、国际工程承包


个人简介:冯晓炬现任全球工业集团百强、法国圣戈班(Saint-Gobain)亚太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合规官,负责本区域14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合规事务。曾就职于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德勤中国,其后在能源及材料行业财富500强负责中国区、亚太区法律及合规事务多年。此前还曾在某大型国企从事成套设备出口及境外工程承包逾十年。近年多次荣获ALB“中国年度15佳总法律顾问”、Legal 500 “中国年度总法律顾问”等荣誉,并带领团队入围ALB “跨国公司年度法务团队”及获得其它团队奖项。


随着商事仲裁知晓率、满意度、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仲裁已成为企业解决商事争议的一个重要选项。从企业视角您认为商事仲裁为什么成为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

对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而言,由于商事仲裁本身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裁判、一裁终局、高效灵活、保密性强、国际可执行性”等特点,近年来总体上呈现出越来越多地被选择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趋势,这一现象在国内,可以通过各地大小仲裁机构的收案数量和案件争议金额,以及各国内和国际主要仲裁机构在华近年来活跃度、被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及其组织的各类论坛、专题研讨等活动的规模、频率和影响力等方面体现出来。同样,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这一趋势也更加明确。根据伦敦大学联合White & Case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研报告》,1200名受访者中的90%认为无论是单独进行或与其他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ADR)相结合,国际仲裁均为解决跨境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 


于企业而言,仲裁与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侧重,各有相对适合的领域。如在涉及一些特殊的、企业希望能对案件裁判结果保留救济机制的商事合同中,也可能会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尽管如此,由于商事仲裁本身具有的上述特性,仍然相当普遍地被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其涉及境内或跨境商事争议的优选解决方式。

仲裁的非公开性、自主选择仲裁员、一裁终局制度等特点与众多企业的诉求相契合,因此众多企业往往在订立合同时便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企业如何选择境内或境外仲裁机构?

首先取决于相关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关系,以及合同当事方是否有涉外因素。如果没有,则国内的大型企业通常会在境内几家成立较早、知名度和声誉已经很稳固的仲裁机构择其一作为首选,而一些中小企业则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谈判地位较为有利的一方所在地的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果当事方或相关合同法律关系涉及跨境因素,则当事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会慎重很多,需要权衡和考虑的因素也会复杂许多。这里又涉及两种比较常见的情形,其一,如果相对强势一方是境内国企、民企的话,多半会由于语言、费用、对仲裁员的选择及程序便利性等因素,努力去说服另一方同意优先从境内几家知名的仲裁机构中选择一家;其二,如果双方谈判地位大致相当、且其中有一方来自境外,则可能基于对准据法的选择、对相对更为熟悉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员库、仲裁机构所在司法管辖区整体司法环境和中立性的判断,而选择一家境外知名的仲裁机构在境外进行仲裁,尽管这样下来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和费用会相对较长或较高;而《纽约公约》(1958)下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可预测性和成熟机制,为这种选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中国仲裁法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差异以及仲裁条款准据法的独立适用等因素,国际仲裁实践中一些自由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性判断比较复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您有何看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判断和认定,以及相关的一些约定最终是否可以帮助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确立其司法管辖权,乃至在仲裁机构对管辖权做出裁决后,其结果是否会被挑战至另一个法院并导致结果被改变等,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可能导致相当多可能性也极富争议的问题,这一领域也有诸多的案例及相应确立的一些重要的规则和原理被时常引用。


有一个看似简单,但需要当事各方特别注意的是,当事各方对仲裁机构、仲裁地和准据法等经过谈判达成的选择和合意,一定要通过一个完整、有效的仲裁条款加以体现,特别是一定要参照所选择的仲裁机构所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拟就,对其中的几个关键因素要予以完整体现,从而避免一旦争议发生以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准据法和仲裁机构的选择,被因“仲裁条款无效”、”Forum non-convenience”等理由推翻或否认,导致整个争议解决的过程和最终结果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


本信息转载自上海仲裁协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agHQyvB4B0zvg8HPzim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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