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7208
来源:人民网
作为青海省唯一一家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3年来,西宁仲裁委员会总计受案852件,调解461件,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居受理案件之首。这是本网从西宁仲裁委员会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仲裁制度是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共同选定的第三方(相关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庭根据一定程序规则,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须依法履行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意思自治、灵活简便,公证及时、经济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
西宁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是青海省唯一一家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均可向西宁仲裁委申请仲裁,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
据西宁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文英介绍,三年来,西宁仲裁委员会总计受案852件,调解461件,案件撤销率,即司法纠错率为0.47 %。在852件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居受理案件之首,其次为建设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体现在支持和监督两个方面:我国仲裁法同时设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双重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作为审判监督庭,主要审理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支持,就是对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了仲裁裁决受法律保护的内涵。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忠伟介绍,2013年至今,在西宁仲裁委员会审理的852件仲裁案件中,仅有113件仲裁裁决进入撤销程序,占西宁市仲裁委员会同期审理仲裁案件的13.26%。进入司法撤销程序的仲裁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驳回率和当事人撤回申请率较高,反映出仲裁案件的裁决水平基本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面对纷争,人们更多选择的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市场经济主体对仲裁制度了解甚少,选择仲裁的数量与人民法院收案数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西宁市两级法院仅2015年年初至今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已达19317件,而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仅有239件,占比仅1.24%。
针对房屋买卖居仲裁委受理案件之首的情况,西宁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认购、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买卖合同书,从而有效快捷地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