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8676
来源:中国台湾网
近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发表裁决声明,声称有权受理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对中国提出的诉讼。
中国外交部对此正面回应,称菲律宾滥用《国际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菲律宾诉请仲裁法庭裁定“太平岛”为岛礁,以及不适人居。若南海最大的太平岛仅为岛礁,则其他岛屿当然视同岛礁,不得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岛屿”的200海里经济海域。
台当局“外交部”10月31日发布七点声明,表示由于判决案未征求台当局意见,“既不承认也不接受”。
台“外交部”表示,首先,由于菲律宾从未邀请台当局参加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南海仲裁案,仲裁法庭也未就本案征求台当局意见,因此本案与台当局完全无涉,“中华民国”政府对其相关判断既不承认,也不接受。
其次,台“外交部”认为,无论就历史、地理及国际法而言,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与东沙群岛(总称“南海诸岛”)及其周遭海域属“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及海域,“中华民国”对该四群岛及其周遭海域享有国际法上之权利,任何国家无论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主张或占据,“中华民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
南海诸岛由“中华民国”最早发现、命名、使用并纳入领土版图。此外,1952年4月28日生效“旧金山和约”及同日签署、同年8月5日生效“中日和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已确认原由日本占领南海岛礁均归还“中华民国”。
台“外交部”说明,1956年“中华民国”派军驻守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约0.5平方公里)的自然生成岛屿太平岛。因此无论自法律、经济及地理而言,太平岛不仅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要件,并能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经济生活,绝非岩礁。任何国家企图对此加以否定之主张,均无法减损太平岛岛屿地位及其得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享有海洋权利。
第五,台“外交部”表示,“中华民国”历年均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相关国际法有关和平解决争端及航行与飞越自由规定,坚守太平岛等岛屿多年,从未为此与他国发生军事冲突,也未妨碍各国在该海、空域航行及飞越自由。
“中华民国”政府呼吁南海周边各国尊重“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与精神,自我克制,维持南海区域和平稳定现状,确保南海区域航行及飞越自由,避免采取任何升高紧张情势措施,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台“外交部”强调,“中华民国”政府5月26日公布以“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为基本原则的“南海和平倡议”,愿在平等互惠协商基础上,与相关当事方共同促进南海区域和平与稳定,并共同保护及开发南海资源。
对于10月31日台湾当局发表的声明,华春莹在记者会上称,我注意到了相关报道。我想强调的是,海峡两岸中国人有责任、有义务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