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齐鲁晚报 浏览量:3755
后永宁公司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产生租赁纠纷。法院判决永宁公司胜诉。法院对济南海慕法姆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济南海慕法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驳回。
2005年7月,三申请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国际商会仲裁院认为,永宁公司在诉讼中从中国法院获得了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的执行对三申请人在合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直接的、实质的和不利的影响,最终导致了合资公司中止运营及关闭。永宁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三申请人有权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其向永宁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还认为,永宁公司提起的租赁权诉讼是对合资合同的违反。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永宁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458708.40美元等。
因永宁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永宁公司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次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其效力亦应不予承认。据此,济南中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作出了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