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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793

来源:金融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公布了《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4-018号),披露了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之间的诉讼及反诉讼案件情况,目前案件尚处于受理阶段,并未开庭审理。

同时,在公告当中,提及了与该项目有关的两次仲裁执行情况:2011 年 9 月及 2012 年 9 月,省七建因停工损失费用向哈尔滨仲裁委两次申请仲裁,主张 2009 年度以及 2010 年 6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0月 1 日停工损失,经审理,仲裁委裁决三精制药于 2012 年 6 月及 2013年 1 月分别向省七建支付合计约 2,200 余万元停工补偿费用。省七建于 2013 年 1 月就两次裁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分别于 2014 年 4 月和 9 月对三精制药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目前该案执行情况为三精制药被扣划 400 万元人民币并已被法院划转至省七建,三精制药尚有一帐户内资金被法院冻结,冻结金额为 2,0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法院签发的(2013)哈执字第 3-4、48-4 号执行裁定书,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2)哈仲裁字第 1464、1649 号裁决书,将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2,000 万元扣划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公司累计被扣划的 2,400 万元与仲裁认定的 2,200 万元之间的差额主要为仲裁裁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累计执行的 2,400 万元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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