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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448

来源:贸仲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曹丽军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简称“2015仲裁规则”)。

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交易方式的变化,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如多方多合同当事人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等内容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得到了广泛采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紧跟国际仲裁的发展,新增或修订了相关内容,使其较此前实施的仲裁规则更趋国际化。

贸仲委内设机构改革

2014年9月26日,贸仲委设立了仲裁院。2015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即“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明确贸仲委秘书局在原仲裁规则下的案件管理职能由仲裁院接替。与此相应,各分会/中心秘书处的案件管理职能由各分会仲裁院接替。仲裁院的设立及其职能与秘书局职能的区分,使贸仲委内部职能划分更细致,仲裁业务更加专业化。此举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的做法一致。

多方多份合同仲裁

众所周知,仲裁无第三人制度。但是,由于现在商事交易趋于复杂,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如提起多个仲裁程序,常会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不得不提起多次仲裁的局面,不仅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而且不同的仲裁庭裁决结果可能不一致,难以有效解决纠纷。为适应交易的复杂化,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2015仲裁规则进一步修改了“合并仲裁”(第十九条)的规定,并新增了“多份合同的仲裁”(第十四条)和“追加当事人”(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5仲裁规则第十九条修订了“合并仲裁”条款。根据2012仲裁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贸仲委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根据2015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的新规定,贸仲委除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这一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合并审理外,还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2)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3)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2015仲裁规则在第十四条新增加了“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根据该条,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仲裁申请人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实际上,贸仲委以往仲裁实践中已经如此操作,此条新规定系对实践做法提供了规则层面的明确依据。与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2015仲裁规则第十四条允许在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的当事人可能不完全相同)时通过提起一个仲裁案件解决纠纷是一项创新性规定;这一机制可以视为在立案阶段即将基于主从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并仲裁。

2015仲裁规则在第十八条新增加了“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涉案仲裁协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追加当事人。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贸仲委决定追加当事人情形下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提出管辖权异议及程序进行等。

紧急仲裁员制度

紧急仲裁员制度是近些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制度,在香港、新加坡、美国和瑞典等国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均有相关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初获得紧急救济,从而解决了当事人难以及时从不熟悉情况的法院申请紧急救济的问题

2015仲裁规则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规定,“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向贸仲委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且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15仲裁规则此项新增内容,主要是考虑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而香港法律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的决定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且在香港之外(包括中国大陆及其他法域)作出的紧急救济决定也可以在香港得到强制执行。虽然中国大陆法律尚未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但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启动紧急仲裁员机制。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012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考虑到贸仲委在近些年受理的案件标的额逐步上扬的趋势,为提高办案效率,2015仲裁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提高到了500万元人民币。

香港仲裁特别规定

贸仲委于2012年9月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大陆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国大陆仲裁机构。考虑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所处法域的特殊性,2015仲裁规则增设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门就贸仲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管辖权、仲裁地、程序适用法、裁决国籍、仲裁庭的组成、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仲裁收费等作出了特殊规定。此类规定将提升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香港仲裁中的竞争力。

除上述几项修订外,贸仲委在2015仲裁规则中还对其他程序环节有诸多完善,比如:在视为送达的具体方式中引入公证送达(第八条);增加在审理方式中首席仲裁员经其他仲裁员授权可以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第三十五条);增加当事人可以申请速录庭审笔录的规定(第四十条)等。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贸仲委在程序体制上适应国际商事仲裁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以及对公平、效率等仲裁程序内在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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