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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870

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立案号〔2014〕第81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中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各项工程款及退还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6,846,715.32元,以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仲裁通知,具体如下:

仲裁机构受理时间:许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此案

仲裁机构:许昌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基路桥”)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

2008年8月31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以招投标的方式与本公司设立的京珠高速公路郑州至漯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协议书》,获得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建工程第No.12合同段的施工任务。

2008年11月18日,春基路桥与中交四局的分支机构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中交四局五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春基路桥自愿承包本工程全部工程施工项目。

合同签订后,春基路桥以中交四局名义对该工程进行施工,至2010年10月30日完工。春基路桥请求支付36,846,715.32元应付工程价款和费用。为此,春基路桥将我公司、京珠高速公路郑州至漯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中交四局、中交四局五处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所欠工程款。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2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春基路桥对我公司的起诉。

2014年10月14日,春基路桥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裁决我公司支付各项工程款及退还相关费用合计36,846,715.32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已由许昌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判断此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报备文件

1、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立案号〔2014〕第81号)

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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