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420

来源:宁波日报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船舶买卖合同仲裁裁决案。

2009年7月28日,香港骐俊有限公司根据当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结果,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正在建造的23000吨散货船,提供6100万元港币的担保。该院依法作出裁定扣押了此船。根据仲裁,海滨公司需返还对方4836万元港币及利息。

2010年7月,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对海滨公司散货船的扣押,同时以其提供的三艘挖砂船作置换,并提供限制过户的活扣押担保。然而,由于受全球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影响,海滨公司当时用以置换的三艘挖砂船出现严重贬值,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评估价,且对方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无法进行。为此,骐俊公司对置换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并反映至最高法院以及浙江省有关方面。

面对复杂案情,海事法院一方面加大对海滨公司财产的查控和处置工作,启动对担保船舶三艘挖砂船的拍卖程序,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做申请人骐俊公司的工作,尽力说服减少执行金额争取执行和解。经过多次协商,最终骐俊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滨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海滨公司向骐俊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付款金额人民币2250万元。

至此,这起申请认可并执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棘手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王舜毕)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