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612
来源:中财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年9月3日,王学华向江苏高院提起“诉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相关情况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在《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中予以披露。详见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2、针对本案,公司积极应诉,并在2013年12月,由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以《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所述“在协议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以及于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的内容与《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另行约定的“借款本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还清”的内容前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称“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前述《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涉及“分三期还款”的内容,芙蓉区法院依法受理。王学华向芙蓉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芙蓉区法院作出(2014)芙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王学华不服前述裁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将该撤销权案件一并交由江苏高院审理。该管辖权异议案件已移送至长沙中院,至本公告之日尚未作出具体的裁决。
3、因华天集团、华天酒店、浩搏公司在芙蓉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重组协议》涉及的相关条款是需要继续履行或是被依法撤销不再履行等,均需等待撤销权诉讼的审理结果。为此,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江苏高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4、另外,2014年1月,华天集团以王学华为被告,以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等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省高院”),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华天集团经济损失5625万元。王学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管辖异议,湖南省高院驳回王学华管辖异议申请。目前王学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本公告之日尚未作出具体的裁决。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江苏高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浩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1655万元;
(2)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对浩搏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浩搏公司追偿;
(3)驳回王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认为:三公司向芙蓉区法院提起的“撤销《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条款之诉”尚未审结,而撤销权诉讼结果应作为本案审理前提,江苏高院在《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的情形下做出的一审判决,侵犯了三公司的合法权益,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江苏高院所做一审判决非终审判决,公司将会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认为,在有影响本案判决的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前提下,终审判决结果仍无法确定,因此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正在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合法权益。本案是因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浩搏公司前的债务引起的或有事项。同时,浩搏公司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已承诺承担浩搏公司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浩搏公司38%的股权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利息属本公司重组浩搏公司后7亿元以外的债务。
因该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