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769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董事会在开除企业总经理的同时,能否同时解除其劳动关系?昨天,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结果揭晓。仲裁委认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解聘经理,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支持王茁与家化恢复劳动关系,且家化应支付他工资4万余元。当晚,王茁表示,这是“公正的裁决”。而上海家化表示将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这一仲裁结果也揭开了双方新一轮法律诉讼的序幕。今天上午,王茁与上海家化的股权纠纷案将在虹口法院开庭。

争议:《公司法》能管劳动关系?

6月6日,原上海家化总经理、董事王茁,与老东家在虹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上见面。此前,上海家化先后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解除了王茁总经理职务和董事职位。罢免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正是董事会在罢免高管职务的同时,能否同时取消其劳动合同,是此案双方争议的关键。

审理中,王茁表示,他虽是公司总经理,但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被《劳动合同法》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总经理也是劳动者”。只有当他同时存在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的情况下,企业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上海家化则坚持,王茁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代表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所以,在董事会聘任他的基础上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在审理过程中应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和处分。

仲裁:董事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这场高管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受到了各界高度关注。7月14日,仲裁委以案情复杂为由,出具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裁决结果直到8月6日才出炉,而王茁和家化均于昨天才获悉结果。

在记者拿到的仲裁书上,虹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解聘经理的职务,解除的只是该劳动者和原职务之间的关系,而非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公司与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确认。所以,裁决对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从2014年5月14日起的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上海家化应支付他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期间的工资42355.I7元。

交手:双方今日法庭再见

“这是公正的裁决,相信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当晚,获悉仲裁结果后,王茁给代理律师吴冬发了一条短信。吴冬告诉记者,王茁对上海家化仍有感情,因此他依然希望能回到家化工作。“只是仲裁结果恢复了王茁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恢复其总经理或董事的职位。”他表示,回归后的具体职位,还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

不过,上海家化向记者明确表示,不同意仲裁裁决。家化方面认为,董事会决议和流程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且决议效力并没有受到仲裁委的否定。所以,公司若恢复劳动关系将构成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违背,造成对《公司法》赋予董事会及股东的合法的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侵犯。家化方面还坚持,王茁作为公司总经理,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为公司内控严重缺陷负责,已达到严重失职标准,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将向虹口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据悉,在裁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若企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暂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过,今天,双方就又将再度交手。今天上午9点半,王茁与上海家化的股权纠纷案将在虹口法院开庭,由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