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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8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省司法厅、省府法制办认定违法,清远市政府称设联络处无需登记

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邢益强曾提出一个议案,建议规范广东省仲裁机构的管理。邢益强在议案中举例指出,清远仲裁委近年来在广州设立了一个分会,接收案件并进行仲裁活动,此举违反了我国《仲裁法》。

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在书面答复邢益强时,对清远仲裁委未经登记备案,在广州设立分会、仲裁中心或联络处的做法予以否定定性,并表示将依法处理。但南都记者近日探访得知,清远仲裁委分支机构依然照常运营。清远市政府表示,从未批准设立广州分会,只是一个联络处,无需登记。

广州分会:三年标的猛增1亿多元

据了解,仲裁机构是一个类似于法院的准司法机构,要经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成立,基于当事双方的自愿选择,可以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的组织机构。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协议或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

根据我国1994年正式颁布施行的《仲裁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仲裁机构组建的政策规定,“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至2013年底,我国一共建立了229家仲裁机构。广州市政府于1995年8月组建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

据广州仲裁委方面人士提供的资料显示,清远仲裁委于2010年1月在广州设立了一个联络处。随着业务量增加,2013年12月1日,该联络处启用“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分会”的新名称。清远仲裁委员会网站上对广州分会的简介中(现已被删除),清远仲裁委广州联络处自2010年至2013年,所收案件的争议标的额从2331万元增长至1.4亿元。

树大招风。清远仲裁委在广州设立分支机构揽案的举动,引起了广州仲裁界同行的不满。

广州仲裁委人士:恐滋生虚假仲裁案件

广州仲裁委一知情人士针对清远仲裁委在南方医科大学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了质疑,称该“分会”会长由一名律师担任,案件基本是由该名会长担任仲裁员,迅速作出裁决或调解书,以达到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该人士称,外地仲裁委在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被人承包用来牟利,滋生虚假仲裁案件,将会严重影响到广州仲裁委的市场信誉度,也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清远市政府在向省法制办的答复函中明确回应,清远仲裁委统一受理在广州开庭的案件,仲裁费统一收取,文书由该会统一作出,不存在承包的情况。

清远仲裁委广州:“这是州官放火VS百姓点灯”

南都记者近日走访发现,位于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深处内的清远仲裁委广州联络处和仲裁中心,设有一个专门的仲裁庭,颇具规模。该联络处负责人马先生否认了该地点是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的说法,称这里只是一个联络处,也是一个开庭点,收费款项会进入清远仲裁委的账户,仲裁文书上由清远仲裁委来盖章。“不存在被我个人承包的问题。”

马先生援引《仲裁法》称,仲裁是无地域无级别管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清远仲裁委解决纠纷,约定在异地开庭。他认为广州仲裁委人士对他们联络处的指责质疑,“是在诋毁我们”。“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回应

两部门:违反《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

针对邢益强的议案,广东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其后就相关问题专门到清远仲裁委进行了实地调查。在今年5月份广东省司法厅的一份复函中,司法厅表示经过调查确认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未经我厅登记,也从未向我厅提出过登记申请”。“仲裁委员会设立分会及其他任何名义的分支机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私自设立。”

省政府法制办则在书面答复邢益强代表的函件中称,经调查确认,清远仲裁委于2010年在南方医科大学设立了广州联络处。

省法制办认为清远仲裁委在广州设立仲裁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仲裁法》和国务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仅严重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依照职权依法处理。

清远市政府:符合目前仲裁机构普遍做法

清远市政府也曾介入协助调查处理此事,并于今年4月向省法制办发来的一份复函,称经调查了解,清远仲裁委从未在广州市设立“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分会”,亦从未对设立分会进行过批复,不存在该会“于2013年底在广州市设立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一说,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情况。实际上,该会根据当事人申请为方便开庭在广州市仅设立了联络处。省人大代表邢益强同志称该会在广州设分会是对联络处的误解。

清远市政府称,法律法规仅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注销登记有规定,对联络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没有规定,因此清远仲裁委的做法符合有关规定和目前仲裁机构普遍做法。

疑问

两部门认定违法,为何未撤销?

省人大代表:法律对仲裁委异地设分支机构未做细化规定

省司法厅和省法制办都对争议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否定定性,为何却迟迟未采取相关措施?

对此省人大代表邢益强称,由于目前立法只对仲裁机构的成立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设立分会、联络处等分支机构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如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惑。他认为,对于仲裁委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如果机构的设立不受监管,那将是对法治环境的很大破坏,仲裁也将缺乏公正性。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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