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6295
来源:财新网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近日对一例因罢工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裁定,认定开除罢工工人的企业违法,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当中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条款,对罢工工人进行赔偿。
中国国内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工人有罢工的自由。在以往的案例中,罢工工人代表被开除,是他们难以逃脱的命运。此前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裁决机构亦多因企业方提供相关的《员工守则》主张罢工工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裁定企业方获胜。
据厦门案例裁决书描述,2014年1月,科维彤创(厦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计划搬迁工厂。公司在面向员工的声明中表示,“无法律义务买断工龄”,但为最大限度减少因工厂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不便,愿意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安置及福利,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工人并不同意该方案,亦无法与企业协商达成和解,遂于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集体停工。3月4日,该企业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面对40多名罢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认为,本案中的集体停工事出有因,不能简单视为企业管理规定中所罗列的恶意违反规章制度之情形。
仲裁还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罢工工人存在阻挠复工、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或要挟他人等情形。
仲裁最后认定,员工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企业开除员工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赔偿。
此前发生过的类似案例,劳动仲裁及法院判决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工人做出不利裁决。该条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多名关注劳工的律师均表示,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工人罢工并无具体指引,因此什么情况下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由企业说了算。
如果企业在诸如《员工手册》一类的内部规章中对工人停工做出禁止性规定,而裁决机构又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做出不利于停工工人的裁决,无疑有失公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这一裁决,是中国内地首次裁决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为由开除罢工工人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