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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597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在“王老吉”商标归属仲裁结果落定两年之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法律争端仍未结束。5月7日晚间,王老吉所属上市公司广药白云山(600332,股吧)(SH 600332 HK 00874)发布公告,对外公布和王老吉商标案相关情况。

据公告,王老吉诉加多宝商标侵权索赔10亿元案已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同时加多宝拖欠“王老吉”商标仲裁费一案,也已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而对于广药的公告,加多宝方面回应称广药是“恶意制造事端,吸引眼球,误导公众,打压加多宝”,并称“保留对其巨额索赔的权利”。而双方争议之中,此前曾喧嚣一时的“备案协议”再度浮出水面,成为争端焦点。

公告称法院将强制执行加多宝拖欠仲裁费

据广药集团上市公司广药白云山5月7日发布的公告,广药集团就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拖欠商标仲裁费一事在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执行。

据了解,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0年5月2日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此后,鸿道集团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与广药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欲将商标使用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

然而,鸿道集团在后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中有行贿行为,此后东窗事发,双方遂就“王老吉”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产生争议。2000年签订的合同于2010年到期后,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以收回王老吉商标授权。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因行贿所与广药集团签署的两份协议《“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承担46.4万余元的仲裁费用,且必须在30天内支付完毕。

据白云山公告,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在执行有效期即将到期之际,鸿道集团始终未履行支付仲裁费的相关仲裁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广药王老吉申请向鸿道集团财产所在地东莞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鸿道集团在东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加多宝支付仲裁费46.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公告称,目前东莞中院已于2014年5月5日发出《受理通知书》,表示将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定立案执行。

加多宝6家公司均为被告

白云山当晚公告还称,已正式启动对加多宝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两年间违法使用“王老吉”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索赔标的为10亿元。该案已获广东省高院正式立案受理,加多宝在全国6家公司均为被告对象。

广药方面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2010年5月2日之后,加多宝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广药方面据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5月7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

该案件中,广药请求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标的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专项审计数额为准)。同时,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皆要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据广药方面称,按公开数据估算,加多宝从2010年5月到2012年5月,使用王老吉商标所得利润或高达75亿元之巨,如果该数据经法院审定认可,加多宝或将面临75亿元左右的赔偿。

反应

加多宝反称广药侵权

5月8日,对于广药的公告,加多宝方面回应称:“事情已经过去近两年,广药再次挑唆,其目的就是为了恶意制造事端,吸引眼球,误导公众,打压加多宝。”加多宝称,广药对该公司造成侵权,“我司保留对其巨额索赔的权利。”

加多宝方面表示,2003年5月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明确载明,商标许可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该协议已在商标局有效备案。据此,“我司红罐凉茶产品不构成侵权,反而,广药在独家许可我司商标使用期间,又另行许可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构成了对我司的侵权,我司保留对其巨额索赔的权利。”

焦点

“备案协议”再起争议

2012年7月13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此后,就仲裁结果上诉失败的加多宝召开媒体说明会,向媒体出具一份之前未公布过的《商标许可协议》,显示其生产和销售红罐、瓶装王老吉的权利期限为从2003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19日。加多宝方面强调,这份新证据独立于此前被判无效的两份合同。

针对加多宝的言论,王老吉相关案件代理律师表示,加多宝后来出具的商标许可协议落款日期为2003年5月2日,是双方对《“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履行,是一份用于备案的文件,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伴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定此前两份协议无效,作为履行该两协议的备案行为也应当予以撤销,加多宝更无权根据《备案协议》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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