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776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发布了《河北钢铁(1.93,-0.01,-0.52%)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2013-025。
2014年4月21日,本公司收到承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承仲调字(2013)第40号】,本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申请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欠款数额为94,021,592.26元,无其他争议。
2、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买方为申请人,销售方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其采购的神华集团生产的蒙4#煤抵付欠款;抵顶的价格以神华集团同期同煤种在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合同价为准;抵顶的数量暂定为每月4列,直至被申请人欠款抵清为止。如非因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当月不能按购销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则双方以货款抵顶欠款的还款方式终止,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给付剩余欠款。
本案仲裁费617,63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调解书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承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承仲调字(2013)第40号】。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