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662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07年8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PT Merak Energi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公司”)于印度尼西亚签订一电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8,000,000美元,相关履约保函为13,500,000美元。2009年3月,印尼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010年度提取预收款保函10,800,000美元及履约保函13,500,000美元。2009年9月,公司就上述合同纠纷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其后,印尼公司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就工程合同事项提出反索赔。2014年1月16日,公司接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部分仲裁裁决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就上述合同纠纷做出了以下仲裁裁决:
1、认定公司违反了工程合同的若干合同条款,这些违约行为单独来看都不构成对工程合同条款的实质义务的违反,但累计起来则构成基于普通法下对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毁约,印尼公司有权利基于此终止工程合同。
2、根据工程合同,印尼公司终止合同的通知不是一个有效的终止,因为终止通知中所描述的任何一个违约行为单独来看都不构成对承包商根本义务的违反。然而,根据普通法,印尼公司的终止通知是可以被接受的,是针对公司累计的违约行为的终止。
3、对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的索赔不予认可,除非公司可能寻求以合同终止之前(2009年3月6日之前)完成工作的价值(此部分工作的价值将在仲裁的下个阶段评定)来抵扣印尼公司损失赔偿裁决中的数额。
4、对印尼公司基于工程合同条款提出的反索赔不予认可。印尼公司可以根据普通法向公司索赔损失,损失金额将在仲裁的单独阶段(定量庭审阶段)进行评定。
鉴于上述部分仲裁结果,公司已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延期进行定量庭审的申请,公司在研究上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报告后,将进一步拟定下一步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结果判断对公司的影响,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