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692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2月4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2013)苏仲裁字第089号《仲裁通知书》。申请人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同润")与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苏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6日,公司与江阴同润签署《借款合同》,向江阴同润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途为公司运营资金,其中人民币1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年利率均为1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逾期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江阴同润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立刻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至裁决生效日的利息损失,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受理费。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已足额计提该笔借款利息,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仲裁的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2013)苏仲裁字第089号《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