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381
来源:广州日报
《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施行
本报讯(记者阮晓光 通讯员周毅)记者昨日从深圳国际仲裁院获悉,上月24日,深圳市市长许勤签署市政府令,发布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这标志着内地第一个对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在深圳诞生,同时也是深圳以法定机构模式对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改革的重要探索。
昨日下午,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启用新名称、新规则和新名册通报会,并进行第一轮仲裁员培训,来自两岸及世界各国的240多名仲裁员汇聚深圳,共同研讨。记者了解到,新规则修订的重点,在于保证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审理方式等各方面充分的意思自治。根据新规则,境外律师今后也可以担任仲裁代理人。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来自香港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1983年设立于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是粤港法律界长期合作共建的重要平台,一直承担着探索深港法律合作的任务。记者了解到,1984年,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为深入推进粤港合作,今年6月,深圳市政府决定对其进行法定机构试点改革,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成为中国第一个确立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仲裁机构,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治理机制。
记者昨日从深圳国际仲裁院获悉,今年11月6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11月24日,市长许勤签署市政府令,发布施行上述政府规章。
根据上述规章的规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率先以法定机构的管理模式,确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以保障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建立高度国际化的理事会和仲裁员名册,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员来自境外。记者同时获悉,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中共有11名理事,其中9名为外部理事,4名来自境外。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郭晓文先生解读该规定时表示,理事会由来自粤港地区社会各界和国际知名的专业人士组成,代表社会公众对国际仲裁院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以透明化的管理,保证机构的公益性、独立性和仲裁的公信力。而仲裁员中来自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人士将不少于三分之一,z这意味着将给予境外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机会。
国内和国际仲裁将实行统一程序
记者了解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12月1日起适用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180名境外仲裁员来自我国港澳台地区和25个国家,占仲裁员总数的34%,是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最为国际化的仲裁员结构。
昨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启用新名称、新规则和新名册通报会,并进行第一轮仲裁员培训,共有来自境内外的240多名仲裁员汇聚深圳,参加培训。
据介绍,新规则采取了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行统一程序的制度,不再采取原来适用的规则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区别性安排。
此外,新规则的修订还体现开放性和国际化。“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华南国仲仲裁时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可以约定与规则不同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也可以在华南国仲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其认为适合的审理方式等。”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同时,规则还明确规定境外律师可以担任仲裁代理人,具有创新意义,相信有更多的香港大律师或事务律师能够在华南国仲这一平台上发挥重要作用。”
当事人可分三期预缴仲裁费
当事人最关心的是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方式,记者了解到,华南国仲新规则对此也有一些新的安排,比如,双方当事人在不能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可以通过其各自指定的“边裁”来选择首席仲裁员;再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由仲裁委主任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列出若干候选名单,由当事人排序并据此来确定首席仲裁员。
“这些安排,都以尽可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目的,有些是特区仲裁机构在30年前筹建时就曾要试验的做法,有些则由华南国仲借鉴外国的经验已经在特区实践中试行多年,现在体现在新规则中,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华南国仲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新规则考虑到工商界的需要,为了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当事人可以请求分三期来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