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99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卢丽涛
看似已平稳过渡的贸仲“内战”,因中国贸促会所属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的一则通报又激起千层浪。
贸仲委22日称,已终止贸仲委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业务授权,随即引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贸仲”)和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华南国仲”,曾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贸仲”)的反弹。
华南国仲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授权”或“终止授权”的问题;仲裁依赖公信力而非公权力,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而不是一个仲裁机构对另外一个仲裁机构的授权。至于贸仲委通报的问题,立法、司法、行政三个角度都已有答案:华南贸仲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拥有仲裁职能,并非贸仲委的派出机构,二者之间不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上海贸仲相关负责人也对本报表示,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授权和隶属关系。
此前各种迹象显示,三家仲裁机构已分道扬镳,分别启动各自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改变了原有的共同推广“贸仲”品牌的模式。
不存在授权概念
贸仲委与上海贸仲及华南国仲曾长期共同制定、使用同一套仲裁规则。去年5月1日起,贸仲委宣布实施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上海贸仲和华南国仲认为新规则意在剥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权和华南国仲及上海贸仲的独立仲裁权,而且贸仲委以“鼓掌”的方式强行“通过”了仲裁规则的修订,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
业界人士认为,贸仲委宣布新规则等于宣布三地业务合作关系结束。
彼时三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仲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授权的问题。贸仲委认为,上海贸仲和华南国仲是其分支机构,上海贸仲和华南国仲发出的联合公告却否认授权。
联合公告显示,上海贸仲是经上海市政府于1988 年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管理的仲裁机构,是由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依照《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华南国仲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其组建的华南贸仲基础上,经依法更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83 年,由深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245号)进行管理和运作,依照《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华南国仲和上海贸仲均认为,三者举办主体不同,编制属性分别是中央部门下属单位编制和地方编制,财政管理体制分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人事任免体制也各不相同,是各自独立的仲裁机构,三者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名称品牌合作、业务规则合作、委员会合作、名册合作、“通用仲裁条款合作”。
上述华南国仲负责人对本报表示,从立法角度上看,深圳市政府对华南国仲的专门立法已充分说明华南国仲是深圳市政府组建的仲裁机构,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发出的(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当事人约定华南国仲旧称(华南贸仲)的仲裁协议有效,华南贸仲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涉案应提交更名后的华南国仲仲裁;从行政决定的角度看,广东省司法厅和上海市司法局均对于“请求依法处理违法仲裁事件的函的答复”中已明确华南国仲和上海贸仲为合法独立的仲裁机构。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广东省司法厅于2012年12月6日发出的(粤司函【2012】413号)文件显示,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是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由该厅办理登记的合法独立的仲裁机构,有权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受理仲裁申请,审理仲裁案件。
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10月11日印发的一份文件也显示,上海贸仲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由该局办理登记的独立的民间仲裁机构,与其他仲裁机构不具有隶属关系。
保护特区改革开放成果
贸仲“分治”纠纷发生后,引起法律界众多人士关注。
粤港地区的法律界人士和大型企业代表曾为此举行座谈会。1982年筹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时的筹备组负责人周焕东和黎学玲呼吁,要“保护特区改革开放和法制创新的成果”。
1983年4月,深圳市编委批准设立特区涉外仲裁机构为市属正局级事业单位,特区仲裁机构曾拟定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院”,后深圳市委接受了中国贸促会关于业务合作的建议,与其附设的对外仲裁贸易委员会合作,使用“贸仲深圳分会”的名称(后改名为华南分会)共同推广中国涉外仲裁品牌,但特区仲裁机构独立受理案件,独立作出仲裁裁决。
周焕东说,从历史上看,深圳与中国贸促会在仲裁业务上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但随着人事更替,中国贸促会和贸仲委后来试图改变特区仲裁机构性质和管理体质,深圳对这一行为不能接受。
目前,华南国仲的合法性也获得企业当事人的认可。鉴于三地涉外仲裁机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称,凡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募集、认购、转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仲仲裁。另外,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权证上市协议、可转换公司债上市协议均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华南国仲探索转型
2012年6月16日,在香港中联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广东省司法厅等机构的支持下,深圳市政府主办“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深圳市政府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当时的华南贸仲同时启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
根据粤港两地多个机构的合作协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粤港(前海)商事争议解决合作平台;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前海合作区和粤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模式,在前海合作区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2012年11月24日,华南国仲在全国率先实行法定机构的管理模式,确立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在高度国际化的理事会和仲裁员名册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180名境外仲裁员来自港澳台地区和25个国家,占仲裁员总数的34%,形成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中最国际化的仲裁员结构。
同时,华南国仲在规则适用、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语言、审理程序、合作平台等方面都更具有开放性。上述华南国仲负责人对本报说,境外人士可以理事、仲裁员、代理人、专家证人、调解专家五种角色在前海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全方位的专业事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深圳通过对华南国仲进行专门立法,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不仅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了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也为境内外专业人士提供了多层次的合作空间,并且对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转型改革和仲裁法的完善具有探索价值。
上述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京沪深三地涉外仲裁机构曾经有过长期的良好合作,共同提升了中国国际仲裁的声誉和影响力;如今为了适应新时期产业发展的需要,三个机构结束了原来的合作关系,应该进一步强化独立性和开放性,加快治理模式创新和业务创新,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法权益,立足三个经济发达区域,为促进我国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