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417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多方面提速
通常,在快速仲裁程序中,可加速仲裁程序的仲裁条款约定为:“一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庭”和“仲裁程序和有关期限可不受仲裁规则的约束”。由于这些特别的程序约定,使得快速仲裁程序在以下方面大大提速:
1.根据《仲裁规则》,如当事人未作特殊约定,应由三人仲裁庭组成,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但在快速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担任,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免去普通程序中必须给予当事人的15日期限,使仲裁庭可以在仲裁通知发出后即可组成;而且独任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可更加灵活和快速,不必考虑与其他仲裁庭成员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2.如未作特殊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根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答辩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开庭时间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等。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仲裁程序和有关期限可不受仲裁规则的约束”的约定使仲裁庭和秘书处有权在不违背“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决定适当的期限和程序。
此外,快速仲裁条款约定按照双方还款协议内容作出裁决,鉴于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因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收费不仅低于一般情况下仲裁案件的收费,也低于法院一审诉讼费用。
更适用简单合同
1.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争议双方经协商或调解后,往往会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以供日后遵照执行。由于此类和解协议在法律上仅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个新合同,没有直接的法律强制执行力作保障;一旦一方不履行承诺,双方必然又起纷争,只能重新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争议。这种情况下,争议双方如能在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加入此类加速仲裁程序的条款,那么,在和解协议签订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后,即会直接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这样就将原本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和解协议快速转化成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旦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即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合法权益尽早得到实现。在被申请人经营恶化的情况下,债权人尽早拿到具有执行效力的胜诉裁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除在和解协议中加入快速仲裁条款以快速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外,为加速仲裁程序的进行,在一些法律关系简单、履行标的物明确、履行过程不容易产生争议的合同中,也可以考虑在不违背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且约定具有可实施性的前提下,对仲裁程序和期限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是否书面审理、开庭地点、简易程序的适用、仲裁庭人数、各种期限、金融仲裁规则的适用(仅适用于金融争议)等等。
和解协议示范仲裁条款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具体仲裁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的限制。
常规性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作者:新金融 盛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