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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108

来源:新快报

定好了开庭时间律师却大迟到,最终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案件被以撤诉处理。受害的委托人随之要求合作律所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以及部分因撤诉要赔偿的费用逾百万元,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决涉案律所向委托人承担上述损失共计98万余元。


撤诉反遭索赔上百万元
据了解,甲公司因起诉乙公司,而与委托一律所代为诉讼,丙律师受指派出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分两次向该律所支付律师费28万元,丙律师则代甲公司向广州市中院起诉并申请保全了乙公司的财产。
但在开庭当天,丙律师称因发生交通事故,迟到了45分钟才到庭。但其到庭后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法院经调查也没有发现其乘出租车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法院随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因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受理费30万元及诉讼保全费65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其后,乙公司又以财产保全措施致其损失购房利息123万余元,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后经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院按撤诉处理恰当,甲公司应当足额赔偿。


迟到无合理解释判过错
就此,甲公司认为被裁定撤诉及相关赔偿系因丙律师失职,就此根据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律所赔偿所有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律所作为受托人,在开庭当天迟延到庭,且无合理解释,因此认定该律所对撤诉这一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理应由其承担3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而因为撤诉,使之前的诉讼程序变得无意义,只能另行起诉,就此,甲公司要求退还律师费28万元并无不合理之处。
而财产保全是由当事人所决定的,其利益和风险都归于当事人。因此,甲公司应承受错误财产保全的后果。同时,该案被撤诉后,甲公司重新起诉仍败诉,也说明其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错误,其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律师迟到导致撤诉,扩大了甲公司的时间损失。因此,乙律所应按延误日期承担39万余元的损失。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律所向甲公司返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终审判决其应向丙公司赔偿的部分购房款利息损失,共计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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