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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010

在香港回归祖国15周年之际,“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区的对外法律事务研讨会4日在北京举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惠康就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黄司长,涉港条约法律工作对普通人略显陌生,能否予以简要介绍?

黄惠康:根据香港基本法,特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我们从事的涉港条约法律工作就是涉港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特区缔结、适用与履行国际条约问题。回归前,香港随英国适用了一些国际条约,回归以后外交国防事务将由中央政府负责,如何处理这些条约在香港适用问题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为保证香港平稳过渡,回归前中央政府采取外交行动和法律行动,妥善解决了214项已适港的国际公约“九七”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的问题。回归以后,对于我国新参加的国际条约,亦面临是否及如何适港问题。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经征询特区意见,共为特区办理新适用的多边国际公约(含议定书、修正案等)超过100项。双边条约方面,为保持香港独特地位,照顾特区需求,我们共依据基本法授权特区对外谈判投资保护、民航、司法协助等协定200项,授权特区签署协定108项、授权特区修订协定15项。

二是特区参加国际组织与会议、提交履约报告问题。基本法第152条对特区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做了明确规定。据此,回归以来,我们协助特区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有关条约会议180余次,并以“中国香港”名义发言;为特区提交人权、劳工、国际私法、民航等各类型公约报告或资料500余次,并共同组团接受条约履约报告审议。

三是特区对外司法合作问题。香港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与世界各国联系密切。因此,与外国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证人作证、冻结资产等司法合作需求较大。根据基本法,回归后,我们共同意特区就1700余项案件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维护了特区公正、法治的国际形象。

四是协助解决特区涉外法律问题。首先是有效处理外国在港国家豁免问题。为明确和解决外国中央银行在港国家资产地位和豁免问题,外交部推动全国人大于2005年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强制措施豁免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确立外国央行财产在港免于私法强制措施。2008年,刚果(金)在港被美国FG公司起诉,涉及国家豁免这一重要外交事务,中央政府对此予以关注。2011年,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释法,解决了香港适用何种国家豁免制度的问题。其次是妥善处理涉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案件。回归以来,已有130余个国家在港设立领事机构,外国领事官员以及访港外国政要数量众多。我们和特区共同妥善处理多起涉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案件。此外,我们还积极协助特区在德国等地设立经贸办事处,敦促有关国家妥善处理特区驻外经贸办事处的特权豁免问题等。

新华社记者:能否简要介绍外交部协助特区打造“区域性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的主要工作?

黄惠康:香港特区政府提出,希望成为亚洲区域法律和纠纷解决中心以保持竞争力。外交部对此予以全力支持,与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齐心协力,多方面做工作。在这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一项工作是中央政府成功推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今年4月决定在香港设立亚太区域办事处。下一步,外交部还将在争取办事处尽快开始运作方面继续向特区提供必要协助。此外,在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了印度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问题。中央政府还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推介特区的仲裁服务,吸引各国来港仲裁民商事纠纷。

新华社记者:从您的角度看,“一国两制”在国际法上有何意义?

黄惠康:香港回归15年的成功实践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一项创造性杰作。从国际法来看,“一国两制”不仅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更是对当代国际法的创新发展,对国际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

第一,“一国两制”确认和维护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两制”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实践,拓展了和平共处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具体制度。“一国两制”推动形成特区缔结适用条约的独特模式,开创了单一制国家地方自治权的新高,促进了不同法系相互借鉴与融合。

第三,“一国两制”为国际法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特区与内地全方位融合不断深化,联系日益密切。不同法律制度互动,衍生出国际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等领域诸多新问题,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尚有很大潜力。

总体而言,从国际法上看,“一国两制”顺应了国际法演变趋势,有力推动和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是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大大提高了中国在世界国际法界的地位和影响。

新华社记者:请问您如何评价涉港条法工作在涉港外交和特区发展方面的作用?


黄惠康:特区发展除了依靠国家支持、自身努力外,也离不开和平、法治的外部环境。涉港条法工作是国家涉港外交和整体条法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构建特区对外交往法律基础,维护特区法治,保持特区贸易、金融、航运和仲裁中心地位,协助特区打造地区经贸和法律中心,全面提升特区国际地位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依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针,从维护特区长期繁荣稳定角度出发,依法做好涉港条约法律工作,重点解决“管长远”机制建设问题,加大与特区交流力度,为维持香港特区的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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