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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任重远 浏览量:5075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上海)5月2日发布声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于5月1日发布的 “贸仲上海并非独立仲裁委员会”的观点做出回应,并对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展开批评。贸仲系统“内战”继续升级。

4月24日,贸仲委发布了修订版的《仲裁规则》,先后于其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报》进行公示,并声明,“自2012年5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仲裁规则》将统一适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然而,贸仲上海则认为,新的《仲裁规则》违背了贸仲系统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既有规则,当事人可以在贸仲委、贸仲上海,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贸仲华南)申请仲裁,以申请人首先作出的选择为准。但本次修订之后,即便“当事人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在上海或深圳仲裁’,也都必须由贸仲委受理。”

贸仲上海于4月30日发布公告,称贸仲上海于1987年4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是独立的民间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

贸仲上海还公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与贸仲委的2012年《仲裁规则》分庭抗礼。同时公布的,还有一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而根据贸仲委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的仲裁员名册。”

对此,贸仲委于5月1日再次发表声明,并发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称贸仲上海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贸仲委保留就相关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贸仲上海则于5月2日继续回应,称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的出台,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瑕疵,并且“动机不纯”,擅自将仲裁费起点从1350元提高至6100元,大大增加小额案件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

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贸仲委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同为中国涉外仲裁案件的常设机构,并曾长期在此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目前,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各地也设立了一些新的仲裁机构,但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的精神,“新组建的仲裁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因此,此次贸仲系统内战,也令不少法律界人士开始忧虑,担心将对中国的涉外仲裁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仲裁机构长期为人诟病的行政化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

据财新记者了解,截至目前,贸仲华南尚未就此事公开发表意见。“他们应该还在观望,想先看下上海分会行动的效果。”一位贸仲委相关人员如是介绍。贸仲上海方面则表示,暂时不接受记者采访。■


本文转载自中金在线,原标题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内战升级 新仲裁规则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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