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戈 浏览量:5598
2012年1月20日,法国颁布2012-66号法令,作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一章,专门规定在法院之外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事项。该法令规定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友好解决争议方法。
法令第1530条规定了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当事人设立的旨在法院之外借助于他们选定的第三方协助达成和解以友好解决争议的一种结构性程序。第三方在履行协助之责时须公正不倚、适当谨慎并具有适当的资格。第1531条规定,常规的调解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
新法令引入了一个重要规定,法院可以批准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调解协议可以在欧盟成员国的法院申请执行(第1534-1535条)。
此外,新法令规定了一个新的调解方式,即“多方参加程序”(participative proceedings), 即当事人可在其律师的调解协助下,根据当事各方和其律师之间协议的条件,达成和解(第1542-1544条)。当事人通过其律师交换文件和证据,可以共同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需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可以出具专家报告并向法院备案(第1545条,第1548-1549条,第1554条)。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批准其和解协议(第1557条)。“多方参加程序”在当事人终止调解合同或争议得到全部或部分友好解决后结束(第1555条)。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申诉方须在程序结束后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第1563条)。法院可以审查当事人在多方参加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第1565条)。
多方参加的调解程序是法国法院诉讼程序之外的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律师而非其他中立第三方控制调解程序,而法院的批准则增加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和调解程序的稳定性。这种程序对律师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律师不仅仅为当事人的权益而争辩,而且有必要做合理的协商。故而新法令规定,参加此类程序的律师须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第1544条)。
“多方参加程序”构成了对常规调解的有益补充。它将鼓励当事人更多地考虑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这是法国ADR的一个新发展。
(编辑: 闻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