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厦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量:6810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对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同时金融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服务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具备良好的防范风险、稳定发展的法律环境。当前各地仲裁机构在开展金融仲裁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厦门仲裁委员会亦结合金融和仲裁两方面的特性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与探索。
一、现代金融业务的特点
简单说来,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而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业务则都是金融业务。随着现代生产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粘合剂,这使得金融业务也展现出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
其一,快捷性。众所周知,资金融通时间的长短意味着资金成本的高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有效手段。对成本的控制和对收益的追求,促使金融业务必须具有快捷性的特点,正如著名的“冰棍原理”所形容的那样,资产在金融企业持有、处置过程中,如同握在手中的冰棒一样,不断融化,使资产价格不断贬值,只有加快运转才能保证收益。
其二,保密性。金融业务直接面向广大客户,不仅涉及到金融业内部的活动情况,同时也受来自金融业外部周围环境因素的影响,必须大量吸收来自方方面面的数据信息,因此金融业所掌握的信息往往会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维护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成为金融业务不可推卸的职责。
其三,专业性。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世界缤纷凌乱、错综复杂,直接导致对金融业务的专业化要求。特别是近年来,货币范围进一步模糊、混合型金融服务业不断涌现、金融业务电子化得以实现、金融全球化趋势加深以及大量新型金融衍生工具推陈出新,都在专业性方面对金融业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仲裁法律制度与金融的有效结合
正是金融业务的一系列特点,给现存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在不断的研究和实践中,仲裁法律制度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显现出了特有的优势。
快捷性方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并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尽快进入执行程序。这些都使得仲裁可以及时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促使资产重新进入流转,契合了金融业务对资金融通时间的要求。保密性方面,仲裁以不公开为审理原则,从审理过程到裁决结果均仅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商业信誉。专业性方面,仲裁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是仲裁员,而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的聘任是具有专业要求的,即必须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这种要求使得通晓金融知识的高水平法律人士得以进入实际的纠纷处理过程,满足了金融纠纷处理的专业化要求,进而保证了案件处理结果的正当性。
三、开展金融仲裁工作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金融工作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正是做好金融工作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仲裁,基于其与金融业务特性的契合,能够与金融进行有效的结合,把开展金融仲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能有效发挥仲裁在金融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重视金融仲裁工作,要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首先,仲裁要服务于金融工作的大局,必须要深入到金融部门之中,认真研究金融工作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金融纠纷的不同类型,为防范金融风险、解决金融纠纷提供高效服务和优质保障。其次,要在金融仲裁工作中彰显仲裁制度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平台作用,为金融领域创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第三,金融自身具有的创新特性,决定了金融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必然不断增加,因此开展金融仲裁工作一定要与时俱进,要充分了解和认识当前金融运行的新情况、新发展,紧跟金融发展的步伐,公正高效解决各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第四,开展金融仲裁工作,也为仲裁机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平台,是仲裁机构所面对的一个很重要的服务内容,仲裁机构也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摆脱传统做法,针对金融领域的特色量体裁衣地制定开展工作的具体指导措施。
四、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实践
厦门仲裁委员会从2002年开始,在厦门市金融机构中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倡导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在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行业协会的协助下,组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村信用社等厦门市金融机构的主管领导和法务人员,先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培训会和宣传推介会,了解金融机构的仲裁需求,推广和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厦门仲裁委员会组织了金融机构法务人员先后前往广州、西安、成都、上海、北京、哈尔滨、天津等地进行实地考察,深入学习当地仲裁机构开展金融仲裁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广泛开展金融仲裁宣传和学习工作的基础上,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通过与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多方位接触和实际参与办理金融仲裁案件,逐步深入了认识了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方面的优势,并逐渐认同厦门仲裁委员会,从而与厦门仲裁委员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2009年1月,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发出《关于印发〈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操作指引〉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行合同标的超过(含)人民币8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一律约定仲裁管辖,仲裁机构优先选定厦门仲裁委员会;合同标的少于人民币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可自行选择诉讼或仲裁管辖,但业务类型较新颖复杂的,一律约定仲裁管辖,仲裁机构优先选定厦门仲裁委员会。
在取得初步成果的情况下,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总结经验,向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汇报了相关工作情况,推荐在全省工商银行系统内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省工行法律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肯定了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的做法,并于2009年9月印发《关于加大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指引》。指引中比较了诉讼和仲裁的不同点,仲裁较之诉讼的优越性,当前有利于仲裁法律环境的新变化,仲裁在解决工行债权债务纠纷上的运用。在分析了以上情况的基础上,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指出,应改变完全依赖诉讼的固有思路,加大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力度,拓宽纠纷解决途径,以下类型的纠纷或债权追索应用仲裁方式处理:为避免日后媒体炒作,发生客户投诉的,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时进行仲裁约定;对于较新颖、复杂的业务类型,如投行业务、创新性业务等,也适宜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清收的效率和更好维护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与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配合度较高,双方能够达成新的偿债协议的,建议约定仲裁。文件还要求全省各地市工商银行在签订以下合同时选择仲裁管辖:省分行营业部、泉州分行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业务;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分行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业务。对于仲裁机构的确定,为就近便利,泉州、漳州、龙岩和三明分行可选择厦门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省分行营业部、宁德、莆田和南平分行可选择福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必要时可以交叉选择。文件下发后,厦门仲裁委员会为更好开展金融仲裁工作,与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法律部合作,巡回全省各地市,就如何具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向各地市工行法务人员开展系统的培训工作。2010年7月份,厦门仲裁委员会又组织全省各地市工行法务人员并邀请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领导前往上海金融仲裁院参观,学习上海金融仲裁院在开展金融仲裁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厦门、泉州、漳州、龙岩、三明、莆田等地市的工商银行提起的金融仲裁案件共49件,标的额近人民币8亿元。其中,2010年受理案件4起,标的额逾人民币4000万,2011年受理案件45起,标的额逾人民币7亿元。
除工商银行外,交通银行厦门市分行也发出了《关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通知》,要求全市各行对于借款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业务,采用仲裁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并选择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厦门银行、厦门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在多次工作会议上要求下属金融机构选择厦门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五、对下一步金融仲裁工作的思考
经过多年的努力,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推广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克服这些障碍,将使得金融仲裁工作的开展更加顺畅。
其一,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各金融机构长久以来均是将传统诉讼方式作为解决金融纠纷的唯一途径,并就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思维方式、工作结构和人际交往渠道。因此,要转变观念,选择仲裁,需要进行长期的持续的宣传工作,特别是侧重以实际办案效果展示仲裁的作用与优势。
其二,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工作。一方面,大量金融纠纷案件选择仲裁,直接造成了法院管辖的减少,势必对法院形成案源上的压力。另一方面,金融仲裁工作要落到实处,又必然建立在对法院执行部门的依托上。因此,要促进金融仲裁工作良性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力度,逐步建立金融仲裁个案执行的跟踪制度,谋求法院执行部门对金融仲裁工作的最大力度支持。
其三,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要将金融纠纷纳入仲裁解决途径,前提性的要素即是在合同中纳入仲裁条款,甚至将送达地址、仲裁庭组成方式、审理期限等日后决定争端解决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也一并进行明确的约定,而这些条款的设置者或者说操作者正是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仲裁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将促使金融仲裁工作获得高质量的起点。
其四,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金融自身具有的创新特性,决定了金融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必然不断增加。因此,要进一步促进金融仲裁工作的开展,必然需要充分了解和认识当前金融运行的新情况、新发展,紧跟金融发展的步伐。在此情况下,一定要在专业建设上多下功夫,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开拓创新,充实金融仲裁的办案力量,努力建设一只业务过硬的金融仲裁员队伍,保证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
在建设“海峡西岸区域仲裁中心”目标的指引下,厦门仲裁委员会努力发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在金融仲裁工作方面付出了艰辛也取得了成绩。今后,厦门仲裁委员会还将积极创新,深挖仲裁制度的优势,稳扎稳打,充分发挥仲裁快、专、灵的特点,在金融仲裁领域中不断迎接新的挑战,收获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