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武汉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4943
2012年3月27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及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涉外仲裁专业委员会在东风汽车公司总部举办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谈判技巧”专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东风、神龙、武船、铁四院等在汉有代表性的“走出去”企业的法务部门负责人及涉外仲裁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与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办党组成员李登华,东风汽车公司法律与证券事务部部长、副总法律顾问兼资本运营部部长胡信东,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出席了会议。
与会嘉宾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就涉外商务谈判过程中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谈判经验、技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大家普遍认为: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国内企业在涉外商务谈判过程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不重视到重视,再到据理力争的转变过程;争议解决仲裁机构的确定是谈判双方力量对比以及合同其他条款相互制约,最终双方互相妥协让步的结果,目前国内企业在涉外商务谈判过程中,最终中外双方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特别是香港、新加坡仲裁机构的情况较多。武汉仲裁委员会确立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与长远意义,面对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良好形势,武汉仲裁委员会更应“不失时机、攻坚克难”,努力学习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多办案,办好案”不断扩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武汉仲裁委员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逐步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推动武汉国际仲裁事业稳步发展。
肖永平教授在点评时说,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决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只国内企业在谈判中应当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寸步不让”,确保在国内仲裁;如果无法选择国内仲裁的话,建议将仲裁条款的谈判工作尽量做细,一方面可以将商务条款与仲裁条款通盘考虑,形成互补,争取更为有利的商务条款;另一方面,可以将仲裁条款进行分解,如果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对国内企业不利,则争取在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形成对国内企业有利的约定。
李登华委员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国内企业首先应当坚信自己的实力,提升自身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充分发挥优势,赢得谈判的主导地位。其次,国内企业应当重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谈判过程中做到“不卑不亢、全盘考虑、据理力争、合理让步”,切不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他最后还强调,国内企业应加强学习,不断吸取和总结以往谈判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保持有利地位,在“走出去”的道路上能“走得更快、走得更稳、走的更远、走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