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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戈 浏览量:5494

2012年,世界两个主要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有新仲裁规则面世。其中,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已经于201211起实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将于20123月份公布实施。

 

按理说,两个仲裁机构各自颁布实施各自的仲裁规则,两不相干,顶多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比较一下孰优孰劣选谁不选谁的问题,不会产生两个仲裁机构之间的摩擦。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问题的根源是,时不时有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出现这样内容的仲裁条款,原因可能各种各样:有的认为这样约定既利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又可以利用贸仲委的管理;有的误以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是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因为贸仲委的另一块牌子叫“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有的是谈判时的双方妥协,认为这样规定既达到了在中国仲裁的目的,又使用了国际商会先进的仲裁规则。事实上,对于这样的仲裁条款,贸仲委乐见其成,而国际商会则不能容忍。

 

贸仲委2005年版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据此,贸仲委受理了若干起当事人约定“由CIETAC按照ICC仲裁规则仲裁”的案件。虽然实践中磕磕碰碰,常有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生米能做成熟饭,约定不容反悔,贸仲委受理也就受理了,裁决也就裁决了。贸仲委显然还要乘胜前进,把这一实践长期坚持下去。2012版贸仲委仲裁规则准备增加规定,“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由其他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的规定,以解决其他规则与贸仲规则在仲裁机构职责的规定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操作困难(第四条第(三)款)。

 

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国际商会仲裁院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其专用之物,不容他人染指。2012年新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了避免混合条款,不让其他仲裁机构打擦边球使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特别设立了第1条第2款,明确仲裁院是唯一有权依据该规则进行管理仲裁,并核阅仲裁裁决的机构。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由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的情形。

 

暗战的序幕已经开启,当事人将何去何从?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由CIETAC按照ICC仲裁规则仲裁”,这样的仲裁条款还是否有效?贸仲委还受不受理?如果贸仲委受理了,当事人可否提出管辖权抗辩?贸仲委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关系如何协调?法院对此类仲裁条款的效力持何种态度?诸种问题,接踵而至。实践中如何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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