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湖南在线 浏览量:5259
日前,湘潭仲裁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以“和谐仲裁”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并以潭仲秘字[2008]第13号文件下发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该意见积极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优质仲裁、调解服务,促进和保障“两型”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了以下举措:
一、坚持“和谐仲裁,公正高效,清廉服务,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并以此作为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承诺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为神圣使命,践行《中国仲裁公正宣言》和《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充分发挥行之有效的七种调解机制的作用,务求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好的结果化解经济纠纷,确保仲裁案件调解结案率不低于70%、力争达到90%以上,快速结案率达到80%以上,仲裁结果自动履行率达到95%以上,因仲裁人员主观过错导致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为零,使当事人能够真切感受到仲裁的公平正义性、合理合算性、便捷高效性。
严格仲裁操守。严格执行该委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规范》;发现仲裁员有一次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行为的即予解聘,对除名仲裁员执行“全国性终生禁入”纪律;仲裁收费合理透明,凡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减收仲裁费的20%至60%,使当事人能够切身感受到仲裁的廉洁性、节约性。
恪守仲裁的独立和诚信原则。在仲裁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平衡点,为当事人和谐化解争议、继续友好合作找出路、活路,以中立坦诚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
二、坚持以社会效益为重,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偿咨询、“早期中立评估”等服务,积极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
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提供各类规范性、示范性合同文本,指派知名仲裁员上门回答专业性法律疑难问题。
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讲座服务,包括仲裁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讲座。
免费为市场主体签订重要合同进行具体指导,包括对合同条文的审查、合同瑕疵的预防等。
在该委调解中心设立“早期中立评估”服务窗口。市场主体可以随时将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这个窗口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诊断”,寻求最佳化解纠纷的策略与方案,使大纠纷化小、小纠纷化了。
由该委调解中心指派调解员、仲裁员帮助市场主体调解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调解不成不收费,调解成功低收费。
三、积极参与“四调联动”,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力量的调解功效
中共湘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四调联动”,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迅速形成的一个重大创举,有利于尽可能依靠社会力量、市场主体的自治权力来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把公权力干预减少到最低程度,逐步改变人们依赖和纠缠公权力解决矛盾的习惯,有利于实现各种社会调解资源的融合、共享,形成化解矛盾的社会合力。
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在“四调联动”中的独特优势。仲裁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以一裁终局为原则的一种社会权力。该委调解规则设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消委调解、行业调解、社会人士调解与仲裁对接、联动的多个“切口”,通过简便的确认程序,可以使依法形成的仅具合同效力的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转变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法律文书,从而使各种形式的调解结果收到“一调终局”之功效。
积极组织仲裁资源投入“四调联动”。该委拥有的数百名有专业素养的仲裁员和仲裁调解员可以随时受邀、也可以主动参加各种调解活动,使各种调解与仲裁对接联动变得更为便捷。
四、建立完善就近就地化解纠纷的仲裁工作网络和高效高质的专业化仲裁调解机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该委组成人员中四名商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该委在市总商会设立的仲裁办事处的作用,增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做到“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要尽量有民营经济专业仲裁员参加”。
为便于市场主体就近就地化解纠纷,该委将把湘潭县、湘乡市两个仲裁办事处升格为仲裁分会。
为推进仲裁的专业化,充分发挥专家断案的作用,提高仲裁质量,该委坚持在重要行业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争议、物流争议、金融争议、保险争议、建设工程争议、装饰装修工程争议、损害赔偿争议等仲裁调解中心,授予这些中心以调解权,并形成与相关组织的长效合作机制。
对湘潭市重点项目包括引资项目、新建项目、改造项目等要及时了解、掌握,主动上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