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206
大力欢迎抑或变相限制?在世界经济乍暖还寒的时刻,跨国投资者们似乎同时感受到了这两股力量。
9月6日-9日在厦门,来自各国主管投资的50多位部长以及其他相关官员在第二届世界投资论坛的国际投资协定年会上就推动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及相应规则改革进行了讨论。
讨论中,各方一致认为,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系统性演化正在形成,将潜在地朝着更加一致、平衡和有效的国际投资制度发展。
“正在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将试图推动国际投资进入一个新时代。”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素帕猜说。
正在演化的国际投资协定
9月7日,在第二届世界投资论坛的国际投资协定年会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首席法律顾问发言的RhodaWeeks-Brown直接引入正题。“资本的流动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有好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危险。”RhodaWeeks-Brown说。
金融危机期间,作为吸引FDI并试图从FDI中获益的一部分,各国继续协商国际投资协定。2009年缔结了211个国际投资协定,平均而言约每周签下四个协定。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发布的《2010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FDI流量在2009年下半年开始见底,此后于2010年上半年出现小幅回升。
而危机过后,经济刺激方案对外国投资产生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各国的投资政策呈现出二元性:一方面,力求进一步实行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另一方面,则力求加强投资管制,争取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监管与投资者和东道主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正在凸显。2009年开始,这种矛盾通过逐渐增多的国际投资协定体系集中体现,使得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未来方向模糊不清、争议颇多。
名目繁杂以及更为广泛的经济协议涵盖了类似于投资协定的投资协议,国际投资协定制度已经被刻画成相互重叠甚至于自相矛盾的规则的集合。
“我们认为国际资本流动与宏观经济以及金融稳定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太过自由化地进行对一些国家可能过早了,大家需要考虑的是目前的速度和顺序。”RhodaWeeks-Brown说。
RhodaWeeks-Brown的发言谈到了第一个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协议以及经济和其他公共政策目标 (诸如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现在这种挑战尤其困难,各国正努力克服金融、经济、能源、食品和气候危机——对全球经济和发展目标有深远的影响。政策制定者需要确保他们的危机反应措施没有影响到投资者的决定,或者导致投资关系不确定性增加。
当投资者与东道国与上述相关的宪法、法律或者法规存在矛盾时,投资协定的谈判该怎样进行?是否应该出台相对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均没有盖棺论定的答案。
中国商务部条约和法律司司长李玲谈到了国际投资协定发展中遇到的第二个瓶颈问题,即投资协定仲裁是不是能妥当地解决争端程序?当投资者和东道国发生问题究竟应该让谁来解决?
与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扩张并行的是ISDS(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即投资协定仲裁)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09年至少发起了32个基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案件的新条约,截至2010年底已知案件总数达到了357件。
所谓投资协定仲裁,是指投资者由于起因于国家的行为而发生损失时,不向当地法院和本国政府提起诉讼,而是以东道国为诉讼对象,向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法庭提起诉讼的方式。
如果投资者胜诉,东道国必须服从判决。如果不服从判决,就可以依据纽约公约,扣押该国在外国的(美元)资产。此外,世界银行对于不服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仲裁判决的国家,将停止以后的融资。
投资协定仲裁一般委托世界银行下属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或者从事国际商务仲裁的机构进行仲裁。但是,这究竟是否妥当还存在争论。
中国主张
李玲代表中国政府对上述亟待解决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李玲说,投资协定应该说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但它仅仅是吸引外来投资者的诸多的政策工具之一,所以要准确地评价投资协定的作用,不能夸大。
从目前看国际上还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表明,所谓高标准的投资协定就可以成为促进跨国投资的主要途径,也不能认为,投资协定越多,投资就越多,投资环境就好。
针对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的公共政策发生矛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李玲说,投资协定的内容是根据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来不断调整的,一个国家对于外资的吸引力,还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经济、政治等整体投资环境。
她举了一个例子,就是,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自由转移条款内容是在不断地丰富的,很多协定都引入了金融谨慎对待条款。
李玲说,我们认为,金融业是国家的敏感行业,无论是涉及到银行还是保险、证券,都与国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福利密切相关。此外,金融业监管专业性很强,非常复杂,没有普遍适用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金融市场的结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来抵御国际金融危机。
中国的资本市场尚没有完全放开,中国从容地应对了本次金融危机的事实,就证明了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
“如何评价投资协定的好坏,从输入国的角度看,要看投资协定与输入国的经济环境是否相适应。中国的经验表明,投资协定的内容要不断调整,与之经济相适应。一部投资协定解决所有的公共政策问题是不可能的。”李玲说。
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该由谁来解决的问题,李玲认为:“这种纠纷应该是由两国政府来磋商解决,而不适合由投资者提交到国际仲裁。”
她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因为国际仲裁过去都是用来解决商业纠纷,同等主体之间,公司和公司,或者是其他企业之间。而现在,国际仲裁是来解决一个投资者和一个国家的争端,而往往涉及到一个国家政府的政策,或者是国家安全等等。这种争议,提交到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有局限性,因为仲裁员不可能站在这个国家的角度上去考虑这个国家的整个利益,而往往是站在一个投资者,或者是一个比较中立的学者的角度上去考虑这些问题。
“现在,来修改这个机制的时候到了。”李玲说。
来自瑞士日内瓦国际关系与发展研究生院的BRIGITTESTERN教授则并不太同意这种观点,她说:“目前不应该退出国际仲裁体系,我们需要的是改进。”
在会议期间,素帕猜强调,国际社会应努力建立一个投资准则,并使该准则具有足够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弹性,帮助世界各国在投资自由化和规范投资管理中寻求一个平衡点。
他对记者强调,“我不希望看到在全球投资中,有更多的人为行为,而是应该建立可靠的投资体系以及有效解决争端的机制。”
来源:经济观察报201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