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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991

于健龙副主任出席首届中国国际商账管理高峰论坛


2010826日,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应邀出席在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国际商账管理高峰论坛,并就如何利用仲裁解决商事纠纷作主题发言。


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2009年对外出口贸易总额达12016.6亿美元,首次超越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但是,据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账款早已超过1000亿美元。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达到5%左右,每年新增的坏账在150300亿美元之间。缺乏系统完善的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造成中国出口企业坏账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为保障企业的切身利益,搭建政府、司法机构、商协会与企业合作的桥梁,中国国际商会举行本届中国国际商账管理高峰论坛,共同探讨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与法规等话题。有200多位来自企业、政府、银行、律所、中外商账追收机构、商协会等机构的领导和代表出席了会议。


健龙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国际贸易为中国经济的增长作出了极大贡献,迅速扩大的国际贸易规模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何解决高速增长的国际贸易所伴生的商账纠纷、为企业构筑健全的风险防御体制,是中国贸易企业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利用仲裁解决商事纠纷、构筑抵御海外商账风险屏障的优势日益凸显。有效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外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帮助中国企业追收海外商账的主要法律途径。贸仲将以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更为有效地帮助企业应对和抵御出口贸易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


晋城仲裁委员会举行第六期仲裁员沙龙


826,晋城仲裁委通过与北京仲裁委的远程视频互联,举行了第六期仲裁员沙龙。龙主题为《调解技巧》,主讲嘉宾为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四宝。作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法律专家,沈教授对国际贸易法有深入研究,在仲裁工作中十分注重调解的作用。本期沙龙,沈教授结合生动的案例,从调解员的定位、调解员需要具备的法学功底和文化素养、调解目的、调解技能等方面与大家分享了他在多年实践中积累的调解经验与技巧。


(来源 : 晋城仲裁委员会2010-08-27


贸仲/海仲第十期仲裁员业务交流会在京顺利举行


2010827日,贸仲、海仲第十期仲裁员业务交流会在北京国际商会大厦贸仲委多功能厅举行。交流会的主讲嘉宾是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杨良宜教授。100多名贸仲、海仲仲裁员和部分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交流会。交流会由贸仲副秘书长冷海东主持。


杨良宜教授主讲的议题是证据收集在国际诉讼或仲裁中的作用。在演讲中,杨教授系统介绍了文件证据、口头证据、专家证人等国际仲裁中常见的证据种类以及国际仲裁中各类证据在使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应如何收集证据以及如何盘问证人,仲裁员在证据认定和采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等。杨教授以其亲历的许多国际仲裁案例,生动地向大家描绘了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收集和提交、开庭质证等重要程序活动。杨教授介绍的国际仲裁经验和最新进展大大开阔了国内仲裁员的视野。演讲中,杨教授语言风趣幽默,会议现场气氛轻松活跃。


演讲结束后,杨教授和与会嘉宾进行了交流讨论。与会嘉宾踊跃提问,杨教授也非常坦诚地和大家交换了意见。在回答与会嘉宾提出的询问中国企业到外国仲裁的情况时,杨教授说,近些年来中国内地公司到国外仲裁的案件逐年增加,但百分之七八十的中国公司最后都败诉,其中原因复杂,因此中国内地公司应慎重选择到国外仲裁,应首选在贸仲等内地仲裁机构仲裁,其次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杨良宜教授还特意向与会嘉宾赠送了其最新著作《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作出与执行》。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


郑州第三届郑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


825日,第三届郑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郑州黄河饭店召开。会议听取了郑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仲裁办主任张灵芝关于郑州仲裁委员会上半年工作回顾暨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汇报,讨论通过了《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讨论并审议了成立郑州金融仲裁院和《拟聘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情况说明》。


(来源:郑州仲裁委员会2010-09-01


济南仲裁委成功举办中国济南2010建筑房地产发展与风险防范论坛


817日,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主办,济南日报和济南市建委、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济南2010建筑房地产发展与风险防范论坛在我济南举行,中国房地产与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发表了精彩演讲。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论坛搭建仲裁界、建筑房地产界、律师界、鉴定与评估界的交流平台,共商发展良策。顾云昌以《2010楼市:调控与改革》为题,阐述了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与矛盾,剖析楼市万象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并深入分析加大供应量、重拳打压投机购房、高度关心夹心层等楼市调控举措。朱树英围绕《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主题,剖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筑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存在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涉及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仲裁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贯彻当地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济南仲裁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仲裁案件的审理与监督,今年1月到7月份,平均结案时间为85天,结案率达到90%


(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2010-08-30


青岛举行纪念《仲裁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


91日下午,青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在市级机关会议中心举行。会议回顾总结了15年来青岛贯彻实施《仲裁法》的成功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新举措。副市长张元福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元福强调,要充分发挥仲裁优势,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要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建立各级各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来源:人民网青岛视窗20100902日)


江苏首设商事调解中心


831日,经江苏省常州市编办批准,全省首家商事调解中心在常州正式成立。该商事调解中心成立后,将作为常州市解决商事争议的常设性化解机构,快速、和谐、有效解决商事领域产生的各种国内、国际商事(经济)纠纷。中心将主要受理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运输、房地产、建筑工程、高新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各种商事纠纷,对纠纷的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商事调解中心实行与仲裁委合署办公,工作人员由仲裁委的专业仲裁员和聘请的行业商会调解员组成。


(来源:法制日报831日)


海峡两岸经贸法律合作论坛在长春召开


由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共同主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吉林省法学会和吉林省贸促会共同承办的第六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海峡两岸经贸法律合作论坛”91日在吉林长春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两岸经贸投资与纠纷解决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出席会议。来自海峡两岸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以及仲裁机构、律师和企业家代表共计160多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刘飏在致辞中指出,两岸同胞同宗同源,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和平发展,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随着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两岸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为两岸法律界、法学界的交流合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她希望两岸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以本届论坛为契机,围绕主题深入研讨,为完善两岸经贸法律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来源:法制网2010-09-02


第六届东北亚法律合作论坛长春举行


由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主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吉林省法学会和吉林省贸促会共同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东北亚法律合作论坛”91日上午在长春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申学出席会议。来自中国、日本、韩国、蒙古、俄罗斯等国家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计160多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应对后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加强东北亚各国法律合作。参加论坛的中外代表针对在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东北亚区域国家间经贸合作中的法律规制、法律合作以及如何妥善解决经贸纠纷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探讨。


(来源:法制日报2010-09-03


                  劳动人事仲裁 立案之前先调解


今后,老百姓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打官司时,首先会得到一份调解建议书,在立案之前可先行到调解机构调解,以及时化解矛盾。


日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同时向各区县发放《调解建议书》宣传册10万份,这标志着本市劳动人事仲裁系统调解先行工作机制全面启动。


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要求,仲裁委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建议书一是向当事人说明调解解决争议的好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把道理讲通、问题分析透,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二是提供有关宣传资料,便于当事人了解调解工作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三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其到就近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本市所有区县已经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仲裁。


(来源:北京青年报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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