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262
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假期相隔仅6天,如何将带薪年休假和节假日结合成为劳动者的热门话题。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对此发出提示,目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3个主要认识误区,劳动者在维护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时应详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受到误区干扰。
误区1 :跳槽到新单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法官释法:新旧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进新单位工作当年就想休年休假的,只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
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误区2 :未在当年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法官释法 放弃休年假须员工书面提出
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官提示,如果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劳动者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补偿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及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
误区3 :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单位不用支付未休假报酬
法官释法 解除劳动关系须折算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官提示,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平均月工资收入÷21.75天×300%×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仅能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200%而非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北京晚报2010年8月27日